抵押與質押的區別是什么(抵押,質押區別)
一、兩者概念
1、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財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二、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三、抵押權的登記設立
1、不動產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案例一】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設定抵押,雙方于8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8月20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權自8月20日設立。
2、動產抵押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起設立,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二】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設定抵押,雙方于8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8月20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抵押權自8月1日設立。
【案例三】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設定抵押,雙方于8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8月20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8月15日甲將小車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8月15日抵押權尚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取得的丙,因此小車的所有權歸丙。
【案例四】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小轎車設定抵押,雙方于8月1日簽訂了抵押合同,8月20日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未經銀行的同意,甲于8月21日將小車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
【解析】抵押合同于8月1日依法成立并生效,8月20日抵押權登記設立在出售小車前,能對抗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因此小車的所有權歸銀行。
四、質押權的設立
1、動產質權設立
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
2、權利的質押
五、兩者的聯系與區別
1、抵押物的占管形態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抵押物損毀賠償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3、對抵押物的處置權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4、不動產不能質押只能抵押。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