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二條關于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釋義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安機關依法行使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以及關于治安管理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規定。


關于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來講,治安管理處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政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處罰。行為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實施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1)警告;(2)罰款:(3)行政拘留;(4)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本法中涉及治安管理處罰的情形主要包括:


1. 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如果阻礙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但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尚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2.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的,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以及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但尚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3. 盜伐林木的,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或林地毀壞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但尚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