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倉儲保管合同的規定(關于倉儲保管合同范本)
保管人一方有償或無償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寄托物,并在期限屆滿或依寄存人請求時將原物返還寄存人的合同。又稱寄托合同。
它的法律特征是∶
①以臨時轉移寄存物占有為內容。保管人只能在保管有效期內占有寄存物,但不得使用,更不得加以處分。
②保管合同屬于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合同
自寄存物交付時起成立。
③一般是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當保管人在合同期滿或寄存人請求取走寄托物時,應將原物交還寄存人。
④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保管合同與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規定的保管義務不同,在這些合同中,出賣人 、承攬人、承運人承擔的保管義務,只是為完成買賣、承攬、運輸等主要目的的從屬性義務,而保管合同的保管義務則是主要義務。
倉儲合同 是保管合同的一種重要形式,但與保管合同的性質不同,它屬于諾成合同和有償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905條規定∶”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對于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保管人要給付經簽名或者蓋章的倉單,倉單上必須記載存貨人的姓名和住所,倉儲物的數量、質量、品種等情況,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儲存場所,儲存時間,倉儲費用等事項。倉單既是倉儲合同的證明,也是倉儲物的物權憑證,因此倉單可以轉讓。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①應依約驗收并妥善保管寄存物。如因保管不善而發生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情況,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由于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寄托物無法預防的自然變化和損耗或寄存人的過錯等原因造成寄托物滅失或毀損時,才可免除責任,不予賠償。對于無償保管,保管人只對自己的重大過失承擔賠償責任。
②應親自保管寄托物。保管合同的訂立往往是與寄存人對保管人的信任分不開的,未經特別約定,保管人不能將寄托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否則給寄存人帶來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③保管人只有保管寄托物的義務,除經寄存人同意外,不得使用寄托物。
④保管人在保管期滿或寄存人提出請求時,一般應將原寄托物交還寄存人。
倉儲合同的保管人,除上述義務外,還有以下義務和責任∶
①應按約定提供倉庫;由于保管人的責任造成退倉或不能入庫時,應按約定賠償運費和支付違約金。
②由保管人負責發運的貨物,應按期往約定地點發貨;否則,應賠償存貨方逾期交貨的損失,錯發到貨地點的,除須無償運達外,并須賠償損失。
③及時通知及處置。倉儲物如有變質或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或倉單持有人;因情況緊急處置倉儲物的,事后應及時通知。
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①在將寄托物交給保管人時,應講明寄托物的特性,特別是在倉儲保管中,寄存人有義務把寄托物品的易燃、易碎、易爆、易腐、有毒等特性告知保管人,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否則造成保管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②應按約定向保管人交付保管費或倉儲費以及為妥善保管寄托物所開支的必需費用(如整修包裝費),不履行此項義務的,保管人享有對寄托物的留置權。
③在定期保管合同期滿或不定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提出終止保管請求時,應及時領回寄托物。過期領取的應向保管人加付保管費或倉儲費,并償付違約金。對于過期不領的寄托物,保管人可以催告寄存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將寄托物提存,保管合同.因提存而消滅。提存為保管人申請法院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批準,將標的物移交上述機關保存;不適于提存的,得申請提存機關拍賣以提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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