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規定哪一條(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簽訂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146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53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處理: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為了避免條文重復,僅在總則編第157條保留了規范對象更大的《民法總則》的表述,而未在合同編保留《合同法》第58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包括
————財產返還、
————折價補償
————或損害賠償三種。
洪瑜,胡勝訓,王詩鈞三作者提出,
(一)財產返還
1.“不能返還”和“沒必要返還”。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的“不能返還”和“沒必要返還”二者存在區別。
《民法典》所述“不能返還”分為事實層面和法律層面。
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是指給付標的在物理上已損壞滅失,不具有返還的可能,而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則是指給付標的已被他人依據法律規定而善意取得。
至于“沒必要返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勞務,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
(2)當事人通過使用對方的的知識產權獲益,由于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此時應折價補償。
2.孳息與利息。
關于孳息是否應返還,理論界存在著分歧,有觀點認為應當根據善意占有或惡意占有來確定。而《民法典》則并未作此區分,明確規定返還財產的范圍包括孳息,因為無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都屬于無權占有,既然是無權占有,占有人即無權獲得孳息而應當予以返還。
不過,善意占有畢竟有別于惡意占有,
《民法典》物權編第460條給出的解決方法是,規定權利人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至于是否需要返還利息,則應當根據合同類型來確定。
(1)除借款合同之外的買賣、租賃等雙務合同
金錢的給付往往是以對價的形式出現。在此類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買受人、承租人從合同訂立時起至將標的物返還轉讓人、出租人期間的占有構成無權占有,應當向轉讓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費;與此同時,轉讓人、出租人也應當向買受人、承租人支付資金占用費。
使用費和資金占用費之間完全符合法定抵消的條件,
因此,在一方返還原物時,另一方僅需返還本金而無須返還利息。
(2)專以金錢為標的的合同
如借貸合同無效時,資金占用方原則上應當返還利息。至于是按貸款利率還是存款利率,理論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民法典》所持的觀點是,在民商事審判中,原則上應當參照貸款利率(LPR)進行返還。
(二)折價補償
1.折價補償的性質
在折價補償問題上,《民法典》和《九民紀要》,
均是以當事人間合同約定的轉讓款為折價補償的基礎,
并與標的物滅失時所得的價值補償或者轉售時可得的價款進行比較,對高于或者低于轉讓款的部分,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或者分擔,以實現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
說到折價補償的性質,《九民紀要》明確屬于不當得利返還,但此處的不當得利與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相比,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返還范圍
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區分所受利益和所受損失,并比較二者數額的大小,以數額較小的來確定返還范圍。
而《九民紀要》確定的折價補償規則的標準是恒定的,即以合同約定的轉讓款為準。
(2)善意惡意的區分
傳統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制度會區分善意與惡意,
而折價補償規則基本不考慮善意惡意,即便是分配時所考慮的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善意惡意,也與不當得利場合的善意惡意在內涵上有著顯著區別。
不當得利場合的善意惡意指的是對無法獲得利益這一事實是否知情,而折價補償在分配時所考慮的則是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有無過錯以及是否有從合同無效
不當得利場合的善意惡意指的是對無法獲得利益這一事實是否知情,而折價補償在分配時所考慮的則是當事人對合同無效有無過錯以及是否有從合同無效中獲益的動機。
(3)與損害賠償的關系
在傳統不當得利制度中,如果所受損失超過所受利益,
對于超過的部分,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折價補償場合,盡管從理論上來說,折價后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鑒于在折價補償時已經充分考慮到公平返還的因素,因此在實踐中另行求償的空間較小。
2.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的順序
債的關系建立在給付義務之上,具體到合同之債,當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時,當事人所約定的給付義務便溯及地不具有履行效力,
尚未給付的無須再給付,已經給付的,受領當事人應當予以返還。
值得說明的是,《民法典》明確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不存在先后的順序,即便原物存在,轉讓人認為沒有必要返還原物的,
可以請求折價補償,畢竟權利人選擇行使何種權利是其自由而非義務。
(三)損害賠償
結合《民法典》和《九民紀要》,關于損害賠償的適用有以下幾點值得強調說明。
1.與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并行
也就是說,除了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如果當事人仍有損失的,可以同時要求對方當事人根據過錯承擔責任。
2.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當事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即便造成了對方損失也無需承擔責任。
3.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
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結合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貶值因素,避免出現雙重獲利或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此外,財產返還和折價補償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已經在當事人之間分攤因財產貶值而導致的損失,因此,實踐中損害賠償的空間已經很小。
4.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締約過失責任
《九民紀要》明確,
損害賠償責任在性質上屬于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而非違約責任,
其范圍為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締約費用的損失。
因此主張損害賠償的,應依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制度進行舉證。
但是,《九民紀要》認為,
合同中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的約定獨立生效。
既然此處的違約條款獨立生效,那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支持。
總之,我們在司法實踐中,
應嚴格區分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各種情形,
準確適用由此導致的法律后果,
并據此提出合理的請求,
完成舉證責任。
再述:
合同一旦被認定無效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該怎么辦呢。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1、返還財產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之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原來交付的是錢就還錢,交付的是貨物就返還貨物。
2、折價補償
如果不能返還財物或者返還財物已經沒有意義了,可以按照所得財產的價值進行折價補償。
3、賠償損失
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的過錯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那么就按照雙方的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標準是以實際損失為限。
4、除了上述的處理后果,還有其他的非民事性處理結果。例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要將惡意串通所得的財產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而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包括當事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具體再細說:
在合同無效,
要負擔返還責任或者折價補償。
結合應予返還的財產性質,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無效而獲益。
當事人僅請求返還財產,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發生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等因素,合理確定增值或者貶值部分的返還責任;
返還貨幣的,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利率標準。
當事人在請求返還財產的同時還請求損害賠償的,此時返還財產原則上———僅指返還原物或者本金,
在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再考慮前述的雙方當事人過錯程度、受讓人行為與財產價值變化的關聯性以及款項用途、獲利情況等因素,準確認定責任范圍。
在審理雙務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
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折價補償等給付請求的,
————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給付請求。
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
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向其釋明,告知其可根據恢復原狀原則提出反訴或抗辯。
即便被告未就合同無效的相應后果提出抗辯或者反訴,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事實以及法律后果,
————并在判項中就相互返還事宜作出裁判。
一審法院未予釋明,
二審法院認為應當對返還或相互返還事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如果返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被告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
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
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系存在,那么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
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
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于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
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 單方返還財產。
這種情況主要適用于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
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么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于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并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于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
(l)返還財產的范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2.折價補償
本條中規定對于“不能返還或者沒有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本條規定了以返還財產為恢復原狀的原則,但是在有的情況下,財產是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在此種情況下,為了達到恢復原狀的目的,就應當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不能返還可分為法律上的不能返還和事實上的不能返還。法律上的不能返還,主要是受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即當一方將受領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而第三人取得該項財產時在主觀上沒有過錯,不知道或者沒有責任知道該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善意
第三人就可以不返還該原物,并且該原物也是不可替代的,此時,該當事人就不能返還財產,他就必須依該物在當時的市價折價補償給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能,主要是指標的物滅失造成不能返還原物,并且原物又是不可替代的。
在這種情況下,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應當依據該原物當時的市價進行折價補償。
沒有必要返還的,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當事人接受財產是勞務或者利益,在性質上不能恢復原狀的,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以錢款返還;沒有國家規定的價格,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計算,以錢款返還。
(2)如果一方取得的是使用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由于該知識產權是無形的,則該方當事人可以折價補償對方當事人。
3.賠償損失
本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一般都會產生損害賠償的責任。
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
凡是因合同的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
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當事人都應當賠償對方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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