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勞動者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剛進公司的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等工作一段時間后公司才與其補簽合同。那這種情況該寫入職的日期還是簽訂的日期呢?補簽和倒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呢?

網友咨詢:剛進公司的時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補簽的勞動合同和一入職就簽的合同有什么區別?

廣西志明律師事務所羅士峰律師解答:

倒簽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已經建立事實勞動關系一段時間后補簽勞動合同的現象。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后,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勞動者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羅士峰律師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倒簽勞動合同后,不能再主張二倍工資的原因:

一、法律法規規定對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決。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受法律的保護。

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不具有強制性。

三、倒簽勞動合同符合民法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過程,是雙方自愿協商并達成共識的過程,無論是從用工開始就訂立的合同,還是事實勞動關系成立后補簽的合同(即倒簽合同),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四、支付二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 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即在勞動者提出二倍工資請求時,用人單位一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和行動,雙方只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反之,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就不能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資。

五、正確理解二倍工資懲罰原則,有利于建立健全有序的勞動用工制度。

制定二倍工資懲罰原則的本意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懲罰不簽訂或不及時簽訂的行為。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有序的勞動用工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倒簽勞動合同,實施相關合作,并未給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實質上的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得到了及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