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安全責任書范本(房屋租賃安全責任書模板下載)
為嚴密疫情防控安全網,切斷境外疫情輸入通道,按照全省“防疫情、大排查、打偷渡、保平安”統一行動要求,全面清查整治 “四黑”人員、“涉詐涉賭”重點人員和各類治安要素,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市出租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出租人合法權益,落實出租人治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現將出租房治安管理責任告知如下:
一、出租的房屋必須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房屋出租人應當與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居住登記,負責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二、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應對新冠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發布的第13、15號通告要求,嚴格執行申報義務人申報信息制度,流動人口居所為租賃房屋的,出租人為申報義務人,申報義務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搬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發現四黑、“涉詐涉賭”等人員及時報告公安派出所。
三、出租房申報義務人可以采用以下三種方式申報居住登記信息:
(一)安裝出租房居住人員管理APP,并登記更新承租人信息;
(二)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轄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申報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
(三)使用循環登記本等方式進行書面登記,并及時登記更新承租人信息。
法律責任: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申報義務人申報信息制度,未按照時限申報或者虛假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住宿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依據《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一切違法犯罪行為,對有功人員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舉報電話:0879——87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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