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由佳:

現查明,你存在下列行為:從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5月6日止,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邕寧區新江鎮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92號汽油)。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機關擬對你作出:1.人民幣拾貳萬圓(120000.00元)的行政處罰;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圓(4000.00元);3.沒收違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汽油)。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進行送達,現我局將《行政處罰告知書》(文號:(邕)應急罰告〔2023〕危化01號)進行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請收到本《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如對上述處罰有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南寧市邕寧區應急管理局進行陳述和申辯。

特此公告。

南寧市邕寧區應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