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

張三入職代賬公司做銷售,試用期3個月,最近幾個月,他的業績不是很理想,業績忽高忽低,作為用人單位,如何合法合理的辭退試用期員工,同時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呢?

二、法律知識分析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俗理解:用人單位如果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應當承擔“被證明”

舉證責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就是違法辭退,違法辭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2倍,如勞動者在試用期3個月內違法辭退,用人單位就要賠償1個月的工資,比如試用期工資是3000元,就要賠償3000元

建議:既然試用期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通俗理解就是合法辭退員工。

風險規避步驟

第一:有明確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一般以書面形式,比如勞動合同、崗位說明、公司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約定

第二: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告知,告知是保障了員工的知情權,比如通過新員工的培訓,培訓簽到表、公司文件知悉表;

第三:對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收集過程、考核過程、考核結論等應當保留書面記錄,防止實際發生糾紛時的舉證需要

第四:在試用期內將具體的解除理由向勞動者說明

4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用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辭退員工。引導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方面,寫個人原因辭職。

三、法律總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試用期或者轉正,最好有標準的試用期錄用標準,轉正后的標準,轉正后員工的考核標準,如果員工轉正了,可以指定公司的規章制度,比如一個月遲到多少次或者曠工多次,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引導員工自己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