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不放假不屬于犯法,一般稱為違法。法定節假日不放假也不一定會違法,實際上我國很多行業,很多單位在節假日是不能放假的,特別是一些公共服務部門、強制部門、直接服務人民群眾的窗口單位,比如商場、超市等單位,工廠倒班連續生產的生產線等,節假日都是獲取經營利潤的黃金時段,所以很多單位節假日不放假不但不是犯罪,也不會違法。

按照新修訂的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這是對于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只要至少保障勞動者每周有一天的休息時間或是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都是合法的。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的法定節日是這樣規定的,元到放假1天,即每年的1月1日;春節放假3天,即每年的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節,放假1天,即農歷清明當日;勞動節放假1天,每年的5月1日;端午節放假1天,每年的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放假1天,每年的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放假3天,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全國統一的法定節日為10天,其他稱為假日。此外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日,比如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節假日等。

這里需要注意區別法定的節假日中包括法定的節日和假日,法定的節日是全國統一規定,假日則是可以靈活安排的。法定節日和休假日不放假,對于勞動報酬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比如平時我們在商場或是在工廠里工作,在正常的8小時工作時間內支付的是本人的工資,但是安排職工在8小時之外加班的,加班的部分就要支付本人工資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這屬于加班費。

再比如國慶按照國家規定是放假7天,但是屬于法定節日的只有1、2、3號三天,4號、5號、6號、7號四天是屬于調休,也就是從星期六和星期天調整過來的,這7幾天假期如果用人單位不放假,其中1號、2號、3號這是不能調休的,職工如果在這三天繼續上班,只要按照本人工資的3倍支付工資,4號、5號、6號、7號四天按照本人工資的2倍支付工資就不構成違法。

如果用人單位不放假,在法定節日的三天支付本人三倍的工資,后四天采取調休的辦法安排職工休假,這也是不違法的;或是在法定節日的前三天安排職工休假,后四天安排職工上班,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本人工資2倍的工資也是不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在國慶期間,既不放假,也不按照規定支付法定節日三倍的工資和休息日二倍的工資,那就屬于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不放假不屬于犯法,最多屬于違法,犯法和違法這兩個概念的差距是非常巨大的,節假日不放假是否違法,主要取決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節假日期間的勞動報酬,不放假按照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不違法,既不放假也不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屬于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