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人怎樣退出(有限公司掛名法人退出竅門)
關鍵詞:冒名登記、侵權行為、委托代理行為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公司意思表達機關,無須特別授權即可產(chǎn)生對外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自然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有權對內(nèi)執(zhí)行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策,進行日常的經(jīng)營管理,對外有權代表公司從事民事活動。通常,自然人與公司就委托權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期限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后,自然人會協(xié)助公司辦理有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記手續(xù)。
2023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可以對被執(zhí)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針對這一規(guī)定,一些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股東,為防止日后被追責,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名登記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些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實際上并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意思,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jīng)營管理。
這種情況下,被冒名登記人,可以通過何種途徑退出法定代表人?
一、冒名登記法定代表人,侵犯自然人的姓名權
1、冒名公司及具體實施冒名行為的特定主體,應共同承擔侵犯自然人姓名權的侵權責任,權益救濟方式包括:滌除行政登記、賠償物質損失、賠禮道歉等。
根據(jù)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可見,冒用他人的姓名,騙取行政主管機關的登記,侵犯了自然人的姓名權,該自然人可以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冒名登記的公司主張滌除工商登記、賠償律師費等物質損失,并有權要求冒名登記的公司進行賠禮道歉。
2、如有證據(jù)證明自然人對公司冒名登記之事知情,以申請行政登記的相應文件資料并非其本人所簽署為由起訴,將不會得到支持。
一種常見的情況是:登記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是名義股東或與股東具有親屬、配偶等特定的關聯(lián)關系,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代持股權,或為其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經(jīng)營等提供便利條件,而配合公司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但為辦理行政登記所提交的申請書等文件確實并非本人所簽。
此種情況下,該自然人可能以名義股東身份參與日常公司經(jīng)營、管理,或參加、召集股東會,甚至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學歷證復印件、原件以配合公司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上述事實足以說明其對被公司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事實知情,可以推定其對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之事是默許和認可的。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看,以過錯為原則。侵權責任是對侵權行為的救濟方式,是為了阻止和恢復因公司未經(jīng)同意而擅自使用自然人姓名權導致的財產(chǎn)或人身權益的損害。如被冒名自然人曾向公司提供其提供身份證明等文件資料用于行政登記法定代表人,或明知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而不作異議,則公司登記其為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并不具有《侵權責任法》上的違法性。
故,即使有關法定代表人行政備案登記的申請文件,并非其本人所簽署,亦無權要求承擔涂銷登記等侵權責任。
二、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與公司之間因缺乏委托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意而不具有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委托代理行為應屬無效。
1、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對登記之事不知情,更未實際參與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雙方并沒有真正形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實合意,該委托代理行為無效,行政登記應予變更。
通說認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與公司屬于委托合同關系。委托(合同)關系是民事法律行為,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因缺乏該自然人與公司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事項達成的合意,無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公司以虛假意思將他人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因缺乏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實合意而無效。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故,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有權要求公司承擔涂銷行政登記、賠償經(jīng)濟損失等法律責任。
三、律師意見
1.掛名股東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該掛名股東身份的合法性是判斷是否被冒名登記的關鍵。
掛名股東以侵犯姓名權為由提起訴訟,其目的是要求公司至工商登記部門消除登記。鑒于工商部門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記主要是依據(jù)公司提交的申請書、章程、出資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而不作實質審查,因此,確認股東身份合法性是判斷該掛名股東的姓名是否被冒用的關鍵。
如果被冒名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為名義股東的事實被認定,則以申請文件為冒簽其姓名為由,主張自己是被冒名登記法定代表人,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2.怠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未積極行使權利,導致自身損失的擴大,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3.特定主體(往往為受托辦理申請具體事項的自然人)受公司委托辦理有關法定代表人的行政登記,但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包括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應對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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