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開怎么規定的(行政處罰能否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要加強事后公開。
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臺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是一般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中,行政處罰決定有一定特殊性。首先,公開行政處罰決定后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的聲譽、名譽等權利造成影響。其次,有的行政處罰決定關乎社會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關乎公共利益,不受社會關注。最后,公開所有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在實踐中對一些有較輕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可能引發其他不利后果,如不當限制其招投標、取消有關資質等。因此,要限制在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范圍內。
那么,哪些是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呢?
01
一、 適用聽證程序的案件
行政機關擬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從公眾的角度看,吊銷許可證書等資格罰決定需要廣而告之,以體現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02
二、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從解釋來看,這些重點領域,食品藥品、公共衛生、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勞動保障、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應當公開。
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外,規定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還有:第一,環境保護法、食品安全法、證券法等法律;第二,價格違法行政處罰規定等行政法規;第三,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等部門規章;第四,《上海市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主動公開辦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結果信息網上公開暫行辦法》等地方法規、規章。在不與本法相沖突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也應適用相關規定。
03
三、 需要進行重大法制審核的案件
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哪些行政處罰案件不能公開?
一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宜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是鑒于民法典對個人信息加強了保護,處理個人信息需要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權利主體同意,涉及個人信息的部分應統籌考慮承接與保護的關系。
三是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不宜公開。
四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五是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的內容是什么?
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可以分為全文公示、摘要公示,顯明及匿名公示、內部及外部公示等多種形式。匿名公示處罰決定不具有懲戒性,僅具有警示性。
撤回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
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一般來說,對于當事人而言,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屬于負面信息,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對當事人通常會產生不利影響。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可能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對此,本條要求行政機關在3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同時,撤回并不是一撤了之,撤回與公開一樣,都要有法定事由。社會公眾不僅有了解行政處罰決定信息的需求,也有了解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原因的需求,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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