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中,如果遇到不公,被征收人采用法律手段維權,那么就不可避免會走到訴訟階段。在訴訟后,會收到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或行政判決書。那么這兩種文書到底有何區別呢?今天,在明律師就來一一為大家解析,使大家充分了解自己手中收到的法律文書到底是什么性質。

一、行政訴訟裁定和行政訴訟判決的區別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存在著許多的不同點。

1、行政判決主要解決的是行政類案件的實體性問題。行政裁定主要解決的是行政類案件審理過程中,或者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

2、行政判決主要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的,具有終局性。行政裁定則是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會作出。通常情況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但是可能會作出多個裁定。

3、行政判決主要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與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主要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

4、行政判決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行政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存在異議以及駁回起訴的裁定,訴訟相關人可以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但是行政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二、行政判決的特點主要有哪些?

1、具有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的重要標志,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最后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有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

2、具有合法性。行政判決是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的。“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決的重要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的公正無誤,就必須嚴格依照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來作出。

3、具有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最終總結,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所作出的,而且必須是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的。

4、具有實體性。行政判決區別于其他形式司法裁判,是對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所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行政權利義務關系,以及糾正行政違法行為,來實現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目的。

行政判決是行政訴訟活動中的一個終點,它是人民法院對某行政爭議所作出的最終判斷,它在一定范圍內具有通用性的特點。如此才能讓有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爭議,獲得終局解決,最終去發揮行政判決定分止爭的功能。通用范圍的確定,則又涉及權利保護與法秩序安定性的權衡。

因此,行政判決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在收到行政判決書后,如對判決內容不滿,是可以通過上訴以及再審救濟自己的權利的。

但是千萬不要不把行政判決書當回事,收到后也不作出任何反應,這樣會使您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