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時效過了怎么辦理(再審時效過了怎么辦啊)
作者:聶成濤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2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46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此《辦法》對民事再審程序做了一定的改變。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再審作為審判監督程序,是對兩審終審的適當補充。它指的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下面筆者結合最新的司法規定,將從實務操作的角度,對申請流程做一梳理。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一般而言,能夠申請再審的主體有三類:
第一類是判決、裁定、調解書列明的當事人;
第二類是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所提出的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的案外人;
第三類是上述當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后,當事人可以將判決或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但債權受讓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書有異議,是無權就該判決或調解書申請再審的。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請再審
一般而言,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裁定、調解書都可以申請再審。如何確定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呢?
第一審判決或裁定的生效之日是過了上訴期后第二日;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生效之日是送達之日。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生效。
然而,還有一些例外,比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能申請再審。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三、向哪些法院可以提出再審?
申請再審屬于非常規、救濟性的程序內容,一般是“上提一級”,即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
然而,為便利當事人行使申請再審權利,降低申請再審成本,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十人以上)和當事人雙方(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應當向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
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當向相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
根據此條規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只有兩種情況,那就是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和原判決、裁定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實踐中第二種情況發生的不多,所以實際上就只有第一種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依法必須載明的事項外,應當在再審申請書中聲明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適用的訴訟程序沒有異議,同時載明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的爭議焦點、生效裁判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的論證理由和依據。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內予以補正。再審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的,按撤回申請處理。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高級人民法院審查。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原審高級人民法院審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實不清、訴訟程序違法、遺漏訴訟請求情形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存在錯誤,但不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交原審高級人民法院審查的,應當在十日內將決定書、再審申請書和相關材料送原審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書面通知再審申請人。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審:
(一)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級人民法院之間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審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審。
以上是關于再審程序的最新規定,希望對讀者有用。讀者應當根據以上規定,修改相應的再審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四、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因新的證據或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變更的或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申請再審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六個月申請再審期限,屬于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一旦超過六個月的申請再審期限,就會被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五、申請再審的事由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的事由是不一樣的。
(一)判決、裁定的法定申請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證明該證據為新的證據,并說明逾期提供該證據的理由)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不包括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明顯違背立法原意的)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需提供已經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
調解書的申請再審事由有兩項,一是調解違反自愿原則,二是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
人民法院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就是基于申請再審事由,確定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只有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才有可能啟動再審。如若超出法定再審事由范圍的,人民法院將駁回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六、再審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再審申請人訴訟主體材料
1、申請人為個人,則申請人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申請人為法人,則申請人需提交:(1)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一份;(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二)再審申請人委托文件
1、申請人為個人,提交申請人親筆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2、申請人為法人,提交法人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章的授權委托書原件一份;
3、代理律師執業證復印件一份;
4、代理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一份。
(三)再審申請書原件
再審申請書原件需要(被申請人人數+1)份。申請人為個人,再審申請書需申請人親筆簽名;申請人為法人,再審申請書需法人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或簽章。
(四)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復印件
一審、二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復印件各一份,提供原件方便法官審核。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應當附與書面材料內容一致的可編輯的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和再審申請書的電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紙質文件的便攜式格式文本(PDF文本),將上述兩種格式的電子文本刻錄在同一張光盤中,與紙質材料一并提交。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應當補充或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七、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7月26日公布了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下稱《規則》)。規則對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監督程序、案件范圍、辦案機制等進行規范明確,為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能提供操作規范和指引,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訂后的《規則》將民事訴訟的全過程都納入檢察監督范圍。民事案件從立案、審理、裁判直到執行,包括對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等民事非訴執行依據的執行,無論哪個環節存在違法情形的,檢察機關都有權依法進行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只有在不服生效裁判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審判決后,才能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申請民事檢察監督之前,向法院申請再審是必須的前置程序。在當事人申請監督條件和檢察機關受理程序方面,《規則》明確,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不受該期限限制。
當事人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不受理怎么辦?針對這種情況,《規則》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救濟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監督申請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上一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監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指令下一級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上一級檢察院也可直接受理。針對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情況,《規則》還新增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同時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查的具體情形、期限以及檢察機關辦理復查案件的具體流程,進一步暢通當事人申請權利救濟渠道。雖然這客觀上給民事檢察工作帶來不小的工作量,但對于當事人而言,申請司法監督救濟的大門關得遲一些,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就會更加充分一些。
在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范圍上,《規則》予以適度擴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的基礎上,修訂后的《規則》增加了對虛假訴訟、民事公益訴訟以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案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規定,并明確檢察機關對虛假民事調解書有權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進一步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同時《規則》明確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不受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的限制。就此來說,這樣規定既有利于節約司法和救濟成本,也有利于檢察機關依法、全面、及時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規則》也明確了原提出抗訴的檢察機關再次抗訴的程序。對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將案件交下一級法院再審,下一級法院審理后作出的再審裁判仍有明顯錯誤的,原提出抗訴的檢察機關有權再次提出抗訴,切實加大對民事錯案的監督糾正力度。
在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和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的監督程序方面,《規則》明確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審判、執行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且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判、執行的,有權向審判、執行人員所在的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并進一步完善履職中發現審判、執行人員違紀違法犯罪線索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處理工作機制,強化對民事審判、執行程序中審判、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監督力度,充分履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監督職責。
除此之外,筆者在此還是要提醒大家,作為一種補充性的救濟制度,再審程序的適用范圍和啟動程序都受到嚴格限制。當事人申請再審不必然導致再審程序的啟動,因為啟動再審程序不僅要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而且須經過審查、篩選、把關“擇案而審”的過程。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