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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

(一)訴訟地位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處于參加之訴的原告地位,是訴訟的當事人。在第三人參加之訴中,原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作為參加訴訟中的被告。

(二)參加訴訟的條件

1.對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主張獨立的請求權

所謂獨立的請求權,是指第三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于本訴原告向被告主張的請求權,而是同時直接針對本訴原告和被告的。這種獨立的請求權包括全部的獨立請求權和部分的獨立請求權。

2.參訴方式

以起訴的方式參加。法院不得主動追加。

3.參訴時間

(1)第一審程序中,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參加;

(2)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

(一)參加訴訟的條件

1.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所謂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將受原告和被告間訴訟結果的影響,從而使權利義務有所增加或減少。

2.參訴方式

自己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3.參訴權利

(1)可以行使的訴訟權利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也是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參加辯論等。

(2)無權行使的訴訟權利

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無權申請撤訴。

(3)附條件行使的訴訟權利

是否有上訴權,取決于是否直接承擔義務。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

【參考題目】

甲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乙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關于甲、乙訴訟權利和義務,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甲只能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乙以申請或經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

B.甲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乙不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C.甲的訴訟行為可對本訴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乙的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不發生效力

D.任何情況下,甲有上訴權,而乙無上訴權

【答案】A。解析:《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A項正確,當選。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屬于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承擔責任時,屬于當事人。B項錯誤,不當選。

甲、乙作為第三人,其訴訟行為對本訴的當事人均發生效力。C項錯誤,不當選。

《民訴解釋》第八十二條規定,“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需注意的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并非絕對的無上訴權,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時,有權提起上訴。D項錯誤,不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