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出國、遷戶口的時候,有些人需要用到一個證明——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

然而,自2023年9月 15日,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銀監會等主要婚姻證明使用部門意見的基礎上,下發了《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除對涉臺公證事項和哈薩克斯坦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民及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那么,要怎么辦理單身證明公證呢?

如果是發往國外使用的未婚聲明書一般是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如果公證書是涉臺使用,或者用于以下國家:哈薩克斯坦、芬蘭、奧地利、荷蘭、德國、阿根廷、烏拉圭、墨西哥、波蘭的,一般還需要提供民政局開具的未婚證明。具體情況請詳細咨詢當地公證處,以公證處回復為準。

國內使用的一般是到公證處辦理未婚聲明書,如果之前也沒有過婚姻登記記錄,一般是提供身份證和戶口本。有些公證處會要求提供社區開具的未婚證明,具體請咨詢當地公證處了解相關辦理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