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知名電商平臺購買的水泵抽水,河南南陽一男子卻不幸命喪水井旁。事后,經鑒定該水泵兩處漏電,他的死亡是因水泵漏電所致,但男子自身也存在違規操作,由此酌定生產廠家承擔70%賠償責任,判決其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1.3萬余元,電商平臺和銷售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男子命喪水田

家屬:死亡系水泵漏電所致

去年5月31日晚,家住河南省桐柏縣月河鎮某村的村民郭某用水泵往田里抽水,因水泵不出水,在將水泵從水里取出檢查時,因水泵漏電遭電擊身亡。郭某妻子唐女士得知情況后,立即叫了救護車將丈夫送往桐柏縣中心醫院,因搶救無效郭某被宣布死亡。事后,唐女士回憶說,這個水泵是去年5月15日丈夫在某電商平臺下單花220元購買的,5月18日到貨后安裝使用。月河鎮派出所民警調取了公路邊的監控視頻,監控畫面很清楚地拍到了其丈夫被電擊的整個過程。事發當場,郭某右手食指握著泵體,左手食指上還有幾個燒焦的黃色水泡,家屬懷疑就是220元所買水泵漏電導致的。隨后,唐女士通過電商平臺反映相關問題,并要求進行賠償,但家屬反映的問題一直沒能得到解決。

無奈之下,唐女士將水泵生產廠家、電商平臺、平臺銷售商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經一審鑒定,該水泵電源線接頭處破損,銅線外漏,導致在水里導電,電機繞組與水泵外殼導通,存在漏電風險,且水泵銘牌注明的執行標準為JB/T8645-1997《潛水螺桿泵》,該標準已作廢,2011年11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標準JB/T8645-2011《潛水螺桿泵》,機身顯示“上海人民機電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水泵存在質量缺陷,水泵的執行標準已作廢,機身顯示“上海人民機電有限公司”,給消費者造成該產品系上海人民機電有限公司出品的假象,應當加重生產廠家的產品質量責任。郭某在使用水泵的過程中沒有按水泵警示標示操作,在檢查水泵、觸摸水泵時沒有切斷電源,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生產廠家的侵權責任,綜合認定生產廠家賠償郭某家屬各項損失的70%,電商平臺和銷售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電商平臺:

作為第三方平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生產廠家、電商平臺、平臺銷售商均不滿一審判決,案件上訴至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審理中,生產廠家辯稱,案涉水泵公證封存時間,超過郭某死亡12天之久,已經無法還原水泵在事故發生時的真實狀態,鑒定機構的結論也不足以證明產品存在缺陷。

電商平臺辯稱,電商平臺存在數以億計的商品,平臺公司沒有能力去進行一一核實,入駐平臺的商家都是簽過合同的,約定了各方的責任,平臺作為第三方沒有責任,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平臺銷售商辯稱,燒毀的水泵不具有鑒定可比性與可行性,而且水泵上明確標注了警示事項,水泵檢修需要斷電操作,是郭某操作不當引發的觸電。

法院判決:

生產廠家擔責7成,電商平臺、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

南陽中院審理后認為,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不存在瑕疵或者錯誤,鑒定意見應當予以采信。該水泵2處漏電,水泵使用的執行標準也是國家明令禁止的執行標準,且系假冒商標產品,一審認定產品質量有缺陷證據充分、事實清楚。

關于電商平臺和平臺銷售商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南陽中院審理后認為,作為一家有一定市場占有度的互聯網公司,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平臺內銷售的商品危及消費者生命安全,但其未能對平臺銷售的關系消費者生命安全的商品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該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存在質量缺陷,并且銷售的是假冒商標商品,電商平臺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此,一審判決電商平臺、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結合雙方過錯輕重程度,酌定生產廠家承擔70%的民事責任較為適當。2023年10月28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書:

建議電商平臺加強監管力度

隨著網絡的快速不斷,網上購物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購物的首選,然而網絡平臺琳瑯滿目的商品讓人眼花繚亂,產品質量也參差不齊,審理的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

為不斷延伸審判職能,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南陽中院于作出判決當天,一并向某知名電商平臺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電商平臺定期進行安全巡視檢查,不斷提高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經營主體的平臺準入門檻,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移送行政違法線索,形成消費者保護長效機制。同時,提醒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一定要選擇經營資質齊全、規模大、信譽度高的購物平臺和網店,發生消費爭議時,要有維權意識,不僅要學法、守法,還要用法,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