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是哪些(工傷保險條例全文范文)
2003年4月27日,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并于2004年1月1日實施。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如今,我國已初步建成了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工傷保險制度。
一、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于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訂。
2.《工傷保險條例》
于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
二、相關配套法規
1.《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于2003年9月頒布。
2.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于2004年11月1日發布。
3. 《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于2010年12月修訂并頒布。
4.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于2010年12月修訂并頒布。
5. 《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0號),于2010年12月修訂并頒布。
6.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7.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3〕34號),于2023年04月25日發布。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23〕29號),于 2023年3月28日發布。
9.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于2023年12月修訂并頒布。
10.《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于2023年12月修訂并頒布。
11.《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8號),于2023年12月修訂并頒布。
三、其他有關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于2023年12月修訂并頒布。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該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規定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23年6月修訂并頒布。
第五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于2023年11月修訂并頒布。
第三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2023年4月修訂并頒布。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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