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價格壟斷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 廢止)
編輯:張驍華律師
《反壟斷法》第十七條
法律條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禁止情形】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條文注釋:本條是對市場支配地位概念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體情形的規定。本條用列舉的方式,明文規定了六種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同時用概括的方式,涵蓋了其他屬于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市場支配地位,簡單來講,就是經營者具有控制相關市場的能力,即控制相關市場交易條件的能力或者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該相關市場的能力。《反壟斷法》雖然不反對合法壟斷,但因合法壟斷者同樣不受競爭的制約,從而可能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損害市場競爭和消費者的利益,因此我國《反壟斷法》第三章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除本條所列的幾種類型外,本法第五十五條還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說明知識產權和一般財產權一樣,不能得到《反壟斷法》的豁免。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這即是說,市場支配地位是一種經濟現象,反映了企業與市場競爭的關系,即擁有這種地位的企業不受競爭制約,不必考慮其競爭者或交易對手就可以自由定價或者自由作出其他經營決策。 關聯法規:《價格法》第14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12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7條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第4-8條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壟斷市場和肢解發包工程的通知》
《制止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第6-8條
《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4條
《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
法律條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條文注釋:本條是對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本條所稱“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是指根據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從事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壟斷行為,具體包括低買高賣、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強制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對象、搭售、差別待遇等。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首先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經營者有可以查清的違法所得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此外,還應當對經營者處以罰款,以懲戒其不再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本條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對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作了規定,具體罰款數額由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在法定范圍內裁量。 關聯法規:《價格法》第40條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條
《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第10條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
法律條文:【實施處罰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條文注釋:本條是關于確定對實施壟斷行為的經營者的罰款數額時應考慮因素的規定。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沒有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實施的壟斷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不同,對競爭秩序造成的損害也不同,反壟斷執法機構應根據具體案件中違法行為的不同情況,確定具體的罰款數額。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