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量刑標準(職務侵占罪怎么判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申辯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侵占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侵占所做的準備;
(3)擬用侵占手段。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其所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3)實施侵占行為的的時間、地點、參與人、經手人;
(4)實施侵占行為的方法、手段(特別是如何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職務便利)、次數、數額;
(5)被侵占財物的來源、形式、數量;
(6)被侵占財物的用途、去向;
(7)職務侵占行為有無被發現及何時、如何被發現;
(8)對后果的認識程度、主動程度及侵占財物的歸還情況;
(9)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4、犯罪主觀情況。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糾紛、泄憤、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證人證言
1、被害單位主管人員、財務人員、經手人員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等;
(2)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3)單位財產被侵占的過程;
(4)犯罪嫌疑人侵占財產的手段、方法(特別是如何利用職務便利);
(5)被侵占財產的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2、知情人證言。包括:
(1)犯罪嫌疑人侵占財產的手段、方法、主觀目;
(2)被侵占財產的數量、來源、去向、歸還情況;
(3)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查獲的涉案財物及照片;
(2)嫌疑人用侵占的財物購買的物品及照片等。
2、書證。包括:
(1)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收據、借條、欠條等;
(2)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資金支出的財物賬目及銀行記錄;
(3)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的證明材料(如被害單位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
(4)犯罪嫌疑人在單位的職務,職務范圍、職責內容、操作規程的證明材料;
(5)被害單位的財物管理制度;
(6)被侵占的財物用于非法活動的證明材料。
(四)鑒定意見
包括:
1、犯罪嫌疑人偽造筆跡的筆跡鑒定;
2、涉案財物的價格鑒定;
3、涉案金額的司法會計鑒定等。
(五)辨認筆錄
包括: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對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物品、場所的辨認。
(六)視聽資料
1、現場監控視聽資料。包括記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況的現場監控錄像、錄音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包括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包括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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