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罪是指什么意思(泄密罪是指什么犯罪)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證據要點】
下面所列證據并非是證明此類案件事實的必備證據,僅供辦案參考使用。
一、關于內幕信息及其價格敏感期的證據
(一)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相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交易對手方公司、關聯公司、中介機構等)對內幕信息及其形成過程及關健時點的情況說明。(書證)
(二)證明內幕信息形成過程的相關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的任職、職責分工文件。(書證)
(三)證明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關健時點的各種文件、記錄,包括但不限于簽批文稿、會議記錄、決議、合同、計劃、方案、備忘錄、協議草案、文本、收發文記錄、印章使用記錄、中介機構工作底稿、政府審批文件等。(書證)
(四)證明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關健時點的攝影、錄音、錄像等資料。(電子證據)
(五)證明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關健時點的有關人員的工作筆記、記錄,電腦、電子郵箱中的相關內容,電話通訊、短信、微信記錄等。(書證、電子證據)
(六)證明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關健時點的有關人員的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七)上市公司因內幕信息進行停牌、復牌的公告。(書證)
(八)中國證監會有關認定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的認定意見。(書證)
(九)證明內幕信息具有重大性和未公開性,內幕信息形成過程及內幕信息價格敏感期的其他證據。
二、關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證據
(十)證明相關人員為上市公司、與上市公司相關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交易對手方公司、關聯公司、中介機構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任職情況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公司的任免決定、決議、公告、人事檔案、工資單等。(書證)
(十一)上市公司及相關公司出具的有關人員參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或知悉內幕信息的情況說明。(書證)
(十二)證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知悉內幕信息的有關人員的證言。(證人證言)
(十三)證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知悉內幕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十四)證明相關人員參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或知悉內幕信息的會議記錄、簽字記錄、通話、短信記錄及微信記錄、郵件、交通和差旅費報銷憑證等。(書證、電子證據)
(十五)中國證監會有關認定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證據。(書證)
(十六)證明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知悉內幕信息的其他證據。
三、關于泄露內幕信息、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的證據
(十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泄露、接受內幕信息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十八)證明內幕信息泄露活動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
(十九)證明內幕信息泄露活動的電話通訊、短信、微信記錄、會議紀要、記錄、錄音、錄像等。(書證、電子證據)
(二十)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和相關人員存在關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親屬、朋友、同事、同學及其他關系。(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二十一)證明相關人員的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
1、開戶、銷戶、激活資金賬戶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銷指定交易(轉托管)的時間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證據;
2、資金變化與該內幕信息形成、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證據;
3、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基本一致的證據;
4、買入或者賣出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的證據;
5、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證據;
6、買入或者賣出證券行為,或者集中持有證券行為與該證券公開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顯背離的證據;
7、賬戶交易資金進出與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人員有關聯或者利害關系的證據;
8、其他交易行為明顯異常情形。(書證、電子證據)
(二十二)證明內幕信息在內幕知情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之間進行傳遞、泄露活動的其他證據。
(二十三)證明相關人員采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證據。
四、關于證券交易的證據
(二十四)證明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證人(包括但不限于操盤手、證券經營機構工作人員、其他證券投資者、其他有關事實的知情人等)證言。(證人證言)
(二十五)涉案人(包括但不限于操盤手、信息獲取、接受信息者)實施證券交易活動使用的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及其下單IP地址和設備代碼。(物證、電子證據)
(二十六)反映內幕交易策劃、組織和實施過程的錄音、錄像。(電子證據)以及會議記錄、交易情況統計、記錄等資料。(書證)
(二十七)相關證券、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對賬單、資金存取單據和相應的原始憑證等。(書證、電子證據)
(二十八)相關證券、資金賬戶開戶資料(如開戶協議、代理協議、第三方銀行存管申請表、營業執照、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銷戶手續等)、與案件有關的交易委托、成交、證券余額等憑證、記錄。(書證、電子證據)
(二十九)證券賬戶的交易資料(如,涉案期間逐日匯總的買賣數量、買賣金額和逐筆交易委托明細等)以及委托使用的下單方式、電話號碼、電腦IP地址和設備代碼等。(書證、電子證據)
(三十)涉案人員所用電腦的IP地址、設備代碼、曾經登陸過的證券賬號等資料。(書證、電子證據)
(三十一)證明相關證券交易與內幕信息關聯關系的其他證據,如證券市場走勢、相關板塊走勢、交易目標股票的走勢及上述情況的對比等。(書證、電子證據)
(三十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交易相關證券的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三十三)會計師事務所(公司)對相關證券的交易數額和獲利或規避損失的數額進行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鑒定意見)
(三十四)證券交易所對相關證券的交易數額和獲利或規避損失數額的計算。(書證)
(三十五)證明證券交易活動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證據
(三十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公司、企業工商檔案。(書證)
(三十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經過。(書證)
(三十八)有關查封、凍結、扣押犯罪嫌疑人財產情況說明和相關資料。(書證)
(三十九)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其他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