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撤銷贈與的訴訟時效是三個月嗎)
贈與合同一般發生在父母與子女之間,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送給受贈人的合同。贈與合同是一種可撤銷的合同,但是贈與人的撤銷權并非是無限的,也有時間限制。可撤銷的失效問題根據合同的分類有不同的規定。那么哪些時候能撤銷贈與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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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時候能撤銷贈與合同,訴訟時效如何算?
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徐志宏律師解答:
撤銷贈與合同:
1、贈與人與受贈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撤銷贈與合同。
2、在贈與財產權利沒有轉移前,即動產未實際交付、不動產未過戶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在贈與合同。
3、贈與人發現受贈人有以下情況的,可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拒不返還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駛。如贈與人發現受贈人不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要自發現或應當發現之日起一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返還贈與財產。若逾期不予起訴的,法院不再予保護。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贈與的法定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浙江合創律師事務所徐志宏律師解析:
由于法定撤銷權是在贈與合同簽訂后,出現了一些受贈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或對贈與人有侵權行為事件的發生而啟動了法定撤銷權的行使。《合同法》第192條第二款規定: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由于合同法在分則贈與合同中對此未有規定。只能適用一般規定。
民法總則第147條規定的是重大誤解,148條規定的欺詐,150條是脅迫,151條是乘人之危,這是可撤銷的事由。而民法總則152條對此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進行了規定。重大誤解的除斥期間是3個月,其它的是一年。且均為主觀標準,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這也是對民法與合同法領域進行了統一。
根據上述民法總則的規定,顯然,如果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沒有上述幾個理由,應該適用一般訴訟時間三年之規定。
百人大所跨專業復合型主辦律師,浙大醫學碩士,醫學法學雙重學術背景,個人公眾號“醫療律師徐志宏”。綜合性三甲醫院一線醫生工作10余年。業務全面、責任心強,勝訴率高,為大量當事人成功維權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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