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制裁是指什么意思(民事制裁是指什么行為)
虛假訴訟,通俗地說就是“打假官司”,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以規避法律法規或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采取惡意串通、虛構事實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本期整理有關虛假訴訟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供讀者參閱。
裁判規則
1.被執行人捏造事實,冒用他人名義制造系列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從重處罰——艾某某等訴甲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案例要旨: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的執行異議申請,進而引發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因案外人名義系虛假冒用,并無真實執行異議人,故不存在被執行人與執行異議人惡意串通的可能。被執行人單方冒用他人名義提出虛假執行異議申請的行為,屬于虛假訴訟行為。在一審法院依據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虛假執行異議申請,先后作出支持其虛假執行異議的錯誤裁判后,二審法院在查明案件確屬被執行人提起的虛假訴訟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實質性處理,直接判決支持申請執行人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2.隱瞞民間借貸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已經消滅的債務的,構成虛假訴訟——周某訴甲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為牟取暴利,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遠高于法定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的高額利息約定,在借款人已經實際清償完借款本金及依法應予保護的利息后,仍通過訴訟方式向借款人主張償還借款本息,構成虛假訴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3.為逃避執行,依據虛假離婚協議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構成虛假訴訟——申請執行人李某某與被執行人馮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民間借貸糾紛期間,當事人與被執行人協議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后,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當事人又提出執行異議,在異議審查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離婚協議書,請求排除對被執行人名下標的物的強制執行,妨害正常民事訴訟秩序,屬于虛假訴訟行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4.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仍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傅某、邵某虛假訴訟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共謀偽造銀行流水、簽訂虛假合同、提起虛假訴訟、處置財產、提起執行異議等一系列行為,對抗債權人實現債權、阻撓對財產的執行,構成虛假訴訟和共同侵權。當事人因虛假訴訟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仍應當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5.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虛構勞動債權,意圖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構成虛假訴訟——陳某、黃某訴甲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公司與員工惡意串通虛構勞動債權,以便盡可能多獲得拆遷補償款,在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共同要求人民法院對協議予以確認,意圖騙取生效裁判文書謀求不法利益,構成虛假訴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整治虛假訴訟典型案例
6.捏造事實、隱瞞證據提起虛假訴訟的,應給予民事制裁——林某妍與洪某海、福建泛華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元華投資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捏造事實、隱瞞證據提起訴訟,會損害對方的民事權益獲得不當利益,是虛假訴訟。借款關系中,出借人在債務已基本消滅的情況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還款證據的客觀情況,惡意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償還款項,拒不承認還款事實,屬于故意隱瞞案件事實,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不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民事制裁。另外,在當事人向法院說明不能自行收集證據原件的原因且申請法院調取的情況下,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應當依法調查收集。
案號:(2023)最高法民再28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商事案件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7.行為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方式侵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黎某訴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方式侵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情節惡劣,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的,構成
虛假訴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5月4日第3版
8.法院應嚴格審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避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劉文喜訴李榮花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當事人企圖通過訴訟實現并不存在的債權,侵害對方當事人的權益,屬于典型的惡意訴訟,法院應嚴格審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出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民事訴訟秩序。
案號:(2023)商梁民初字第04405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3年2月25日第6版
司法觀點
1.虛假訴訟頻發的案件類型實踐中,以下案由的民商事案件屬于虛假訴訟的高發領域:(1)民間借貸案件。比較常見的表現有兩種:一是因對抗已生效判決的債務履行或為在離婚糾紛訴訟中分得更多財產,通過虛構債務,利用民間借貸合同進行虛假訴訟,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二是當事人企圖借助法院的裁判變非法財產為合法財產。這種行為在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是高利貸、賭債,以贈與、買賣或民間借貸的形式訴諸法院,意圖將不受法律保護利益變為合法之債。如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3年發現的24件虛假訴訟案件中,有17件為民間借貸案件。(2)離婚案件。在調研中發現,離婚糾紛案件是虛假訴訟行為的高發區。主要表現為:一是在離婚糾紛訴訟中偽造證據、虛構債務,導致法院將虛構的債務認定為共同債務,以達到多分財產、少擔債務之目的;還有當事人與其父母串通,將父母贈與性質的財產說成是借貸性質,以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二是利用離婚,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逃避一方個人債務;或者利用離婚規避國家限購、限貸政策;或者利用離婚獲取更大的拆遷補償或安置待遇。(3)涉拆遷不動產的繼承、析產糾紛案件。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產安置以“戶”為單位,貨幣安置主要以實際安置面積為依據。部分當事人通過“假離婚”、虛假確權、虛假析產、分戶等方式,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試圖利用法院出具的裁判文書來對抗拆遷政策,以期謀求更多拆遷利益。(4)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主要表現為:(1)虛構商品房買賣關系,以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消費者身份來對抗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和銀行抵押權。(2)被執行人和案外人串通,虛構買賣事實,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達到解除對房屋的執行措施、逃避執行目的。(5)以物抵債糾紛。主要是通過虛構債務關系并簽訂以房抵債協議的方式規避國家稅收或商品房限購、限貸政策。(6)勞動爭議案件。此類案件虛假訴訟行為集中表現為在勞動報酬數額上動手腳。大致可以分為:一是虛構管理人員高額勞動報酬,在企業財產中優先支付,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較為突出的是民營企業,由于較多采用家族經營方式,由家庭成員或者親朋好友擔任管理人員,更容易形成通謀。二是普通職工與企業惡意串通,虛報工資金額,導致調解或裁判存在“水分”,最終實現“工資”回流目的。三是有的債權人在企業主配合下,將普通債權如加工費、借款等債務虛報混入職工工資,以期全額受償。四是管理人員與他人串通虛報工資。五是人身損害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以實現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兼得”。如2023年,江蘇省南通市一基層法院受理的原告翟某良等6人與被告溫州聯宇公司追索勞動報酬一案,翟某良等人利用其工程實際施工人身份,使用項目部公章偽造工資結算單,向被掛靠單位溫州聯宇公司主張勞動報酬。法院審理中及時發現,擬移送公安機關,后翟某良等人撤訴。(7)涉建設工程優先權虛假訴訟。調研發現,業主與承包人串通倒簽、制造優先權行使證據的情況時有發生。由于當前規定對優先權有6個月的行使期限要求,建設單位在自身資不抵債的情況下,與承包人串通,由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案件中主張優先權,并對工程造價金額認定上予以配合。根據規定,銀行抵押權次位于建設工程優先權,因此極易導致銀行債權受償困難。據浙江省法院反映,在民事訴訟中查明業主是否與承包人串通制造優先權行使證據,目前難度較大。如德清縣人民法院2023年查實的案件,即是在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當事人方才承認造假行為。(8)虛構房屋租賃關系規避執行。法院在執行中拍賣被執行人的房屋包括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時常有案外人以其對該房屋享有租賃權為由主張拍賣不破除租賃的情況發生。據浙江法院不完全統計,2023年1月至10月僅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在浙分支機構,就遇到貸款時房屋抵押人承諾不存在租賃情況、但處置時案外人卻出來主張租賃權的案件121件,標的額達177168.55萬元。此外,還有諸如需公告的離婚案件、虛構住所地選擇管轄法院以及債務人自行申請破產案件等等。考慮到虛假訴訟現象非常復雜,上述以案由劃分的方式也存在掛一漏萬的情況,因此,《指導意見》并未對每一類型的案件分別進行規范,而是在第4條采用列舉式表述的方式作出一個提示。(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全集.民事訴訟卷4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2.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實施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是一種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據此,受到虛假訴訟侵害的案外人,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救濟:一是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確信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時,可以根據本條規定處理。二是為強化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這次修改民事訴訟法特別增加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根據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十二條,下同)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駁回請求駁回請求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虛假訴訟的證據是偽造的,其所要證明的事實并不存在,在此基礎上的所謂的訴訟請求也是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是為了以判決或者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原本并不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判決駁回請求,從實體上阻斷其實現非法目的。(2)拘留、罰款本條規定的拘留、罰款是指法院實施的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是一種司法行政行為。當事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虛構權利義務關系,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將司法權作為其實現非法目的的手段,嚴重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根據本條規定,除駁回請求外,法院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期限為十五日以下。(3)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除了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司法行政責任外,滿足刑事犯罪構成要件的,還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虛假訴訟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能涉及多項罪名,如,為提起虛假訴訟或者在虛假訴訟過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虛假的物證、書證、陳述、證言、鑒定意見等偽證,或者指使參與偽造證據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證罪、幫助偽造證據罪處理;當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騙取公私財物的,可以按照詐騙罪處理;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進行虛假訴訟,侵吞本單位財物的,可以根據單位的不同性質分別按照職務侵占罪、貪污罪處理等。(摘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解讀》,中國法制出版社2023年版。)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3)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調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處理。第一百九十一條 單位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22.引導當事人誠信理性訴訟。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非誠信訴訟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調節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杠桿作用,促使當事人選擇適當方式解決糾紛。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防范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1.虛假訴訟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2)雙方當事人存在惡意串通;(3)虛構事實;(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4.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以物抵債、勞動爭議、公司分立(合并)、企業破產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的案件審理中,要加大證據審查力度。對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要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10.在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等案件審理中,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涉及虛假訴訟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保護案外人訴權和實體權利;同時也要防范有關人員利用上述法律制度,制造虛假訴訟,損害原訴訟中合法權利人利益。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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