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仲裁法是怎么規定的(土地承包仲裁法是怎么制定的)
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圍,該民事爭議的處理結論又是審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記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故人民法院認定應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處理,進而在裁定駁回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行為的起訴,處理并無明顯不當。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3)最高法行申397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紅衛,男,1966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侯萬青,女,1971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上述再審申請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屈煜,湖南天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伍廣,該區政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夏萬生,湖南風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湯顯林,男,1956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社區居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世成,該委員會主任。
原審第三人: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住所地: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
再審申請人張紅衛、侯萬青因與被申請人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永定區政府)及原審第三人湯顯林、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小河坎居委會)、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小河坎社區居民委員會7組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湘行終186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紅衛、侯萬青申請再審稱:永定區政府向湯顯林頒發湘(2023)永定區第000819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包括了張紅衛、侯萬青承包的“屋邊蕩”0.1畝土地,對張紅衛、侯萬青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原裁定已經指出“一審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涉案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具有可訴性是錯誤的”,卻認為“一審裁定駁回張紅衛、侯萬青起訴的處理結論并無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因此,張紅衛、侯萬青申請再審本案。
永定區政府提交意見稱:1.永定區政府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職權。2.頒證行為證據確鑿,發包方小河坎居委會與承包方湯顯林簽訂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約定“屋邊蕩”0.1畝土地由湯顯林承包,永定區政府在此基礎上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3.頒證行為適用法律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永定區政府頒證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永定區政府只是通過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對湯顯林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認。4.頒證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經過公示和核對。因此,永定區政府請求駁回張紅衛、侯萬青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本案中,張紅衛、侯萬青訴請撤銷案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主張該證中“屋邊蕩”0.1畝地塊由其承包。永定區政府稱,頒證行為系依據發包方小河坎居委會與承包方湯顯林簽訂的《農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作出。由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范圍,該民事爭議的處理結論又是審查案涉土地行政登記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故原裁定認定應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進行處理,進而在一審裁定駁回起訴的基礎上,駁回張紅衛、侯萬青的上訴,處理并無明顯不當。張紅衛、侯萬青可以按照原裁定釋明的權利救濟程序予以處理。張紅衛、侯萬青的再審申請事由不能成立。
綜上,張紅衛、侯萬青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紅衛、侯萬青的再審申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