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生活中,有時會遇到這種情形:合同簽訂后,按約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存在無法履約的風險。那么什么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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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適用條件有哪些?

新疆厚植律師事務所高志娟律師解答: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新疆厚植律師事務所高志娟律師解析: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舉證義務。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有助于在真偽不明情形下,法院對訴訟請求及時作出判決。在不安抗辯權的法律適用過程中,主張該權利的一方理應負有舉證義務,且我國《民法典》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此種證據必須是“確切證據”。這一規定將憑空猜測或主觀臆斷的行為排除在外,但對于證據何為“確切性”的把握是有難度的,并且當今市場環境下信息保密性程度較高,當事人往往難以舉證。因此,個別法院在實踐中對證明標準作適當調整,采用“高度蓋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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