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有時候備注欄有內容,發票章蓋到備注欄容易壓字,就蓋到了發票中間的空白處,這種發票合規嗎?

河南稅務答: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23〕127號)規定,附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四、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因此,根據現行規定和發票票面信息顯示,發票專用章應加蓋到右下角銷售方(章)位置或備注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