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被舉報人 (單位)信息

寫明被舉報人(或單位)的姓名、單位、職務、主管單位等信息。

第二部分:反映被舉報人的主要違紀問題

分段詳細列舉被舉報人的違紀、職務違法犯罪問題。包括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參與人、知情人及相關人員的信息、主要證據、涉及金額等等,內容應客觀真實。

第三部分:舉報人信息

寫明舉報人的姓名、單位(或住址),聯系電話、來信日期等。實名舉報應在信尾或落款位置寫明舉報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電話及日期。

檢舉控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1.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2.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回避;

3.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提出檢舉控告;

4.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

5.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

6.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夸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2.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3.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4.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5.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