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盧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義,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煥煥,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張某某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以11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自2023年6月6日起計算至實際償還完畢之日止);

2、請求法院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原告老公之前跟被告干活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23年6月,被告因干工地需要資金周轉,向原告借現金100000元,后原告替被告墊付15000元工作款,以上共計115000元。雙方于2023年6月6日簽訂《借款協議》,確定該借款事實、借款時間截止到2023年11月6日,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原告多次催要無果。

【法院認為】

合法的債務應當清償。原告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借款協議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后實際交付被告借款115000元,借款本金應以實際交付為準,故本院認定借款本金為115000元。對于原告訴請的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款協議中約定了借款期限自2023年6月6日期到2023年12月6日,利息約定按照月息1%,后被告王某逾期未還借款,逾期利息應以1150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1%,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實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裁判結果】

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該款項被告承諾于2023年4月20日支付15000元,于2023年5月起至2023年12月25日前,每月月底前支付5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23年1月30日前付完;如被告未按上述之約定按時足額支付任一期則視為其違約,全部未付款項到期,原告有權一并申請執行,并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之未付部分為基年利率12%的標準支付原告。

【煥廷律師點評】

煥廷債務律師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鄭州債務糾紛律師范煥煥律師提醒:

1、借錢給別人或朋友,支付相關款項一定要留存證據,最好采用轉賬方式并備注款項性質,如果現金交付,一定要索要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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