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怎么處理的(濫伐林木不夠罪怎么處理)
韋某購買他人種植的約90畝桉樹,卻抱著僥幸的心理,沒辦許可證砍了840株樹,采伐蓄積量47.93立方米,需承擔刑事責任。韋某因有自首行為獲法院從輕處罰,被以犯濫伐林木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4000元。
案情回顧
韋某是在荔浦從事木材生意的老板。2023年11月5日,韋某與他人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賣主種植在山上約90畝的桉樹。韋某認為當天日子好、天氣晴朗,便抱著僥幸的心理,在未辦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叫賣主在當天找來約20名砍工進林場砍伐桉樹,僅用兩天時間便砍伐840株。案發后經核查,被砍伐林木的總蓄積量47.93立方米。
同年11月9日,韋某主動到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濫伐林木的事實。因涉嫌濫伐林木罪,韋某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3年7月28日,荔浦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韋某犯濫伐林木罪。法院開庭審理時,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
荔浦市法院審理后認為,韋某違反森林法規,未經林業相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840株,林木總蓄積47.93立方米,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345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韋某能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依法對韋某作出前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和其他有關保護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者不按主管部門指定的采伐區和具體要求,亂砍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
法條鏈接
根據我國刑法第345條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濫伐林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樹2500至5000株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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