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藝明)從8月開始,《佛山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正式施行。條例規定,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報送制度,未提供個人信息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報送人(房東、中介、用人單位等)不得為其提供居所。非本市戶籍人口未按規定向居所報送人提供個人信息,居所報送人虛假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為未提供個人信息的非本市戶籍人口提供居所等情況將會面臨處罰。
提供個人信息方可入住
條例規定,非佛山市戶籍人口應當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提供居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居所報送人,應當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市戶籍人口需向居所報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提供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同時提供居所地址、類型和入住、搬離時間等信息。
對于居住報送人及其報送信息的時限,條例亦作出詳細規定。
通過公安信息化平臺報送
居所報送人可通過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報平臺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地鎮、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行政服務窗口辦理。
公安機關、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寬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申報、采集、核對方式,運用移動終端、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以及其他便捷途徑為居所報送人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非本市戶籍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申領居住證以及查詢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村(居)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人數在2000人以上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派駐協助管理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人員,設置對外服務窗口,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的日常工作。同時,非本市戶籍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
居所報送人報送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經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核實后,錄入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視為非本市戶籍人口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
不按規定報送將面臨處罰
條例還列明了相關的罰則。
非本市戶籍人口方面,未按照規定向居所報送人提供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罰款;向居所報送人提供虛假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00元罰款。
居所報送人方面,虛假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按照虛假報送居住信息人數每人1000元處以罰款;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居所報送人未按照規定報送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報送人數每人500元處以罰款。此外,居所報送人為未提供個人信息的非本市戶籍人口提供居所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
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獲悉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違反此規定的,將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佛山市內實行非本市戶籍人口居住信息報送制度,未提供個人信息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報送人不得為其提供居所●
居所報送人制度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為居所報送人;存在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經營、轉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等實際管理人為居所報送人。
這兩類居所報送人應當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基本情況,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信息。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報送人則應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時即時報送其居住信息。
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為用人單位宿舍的,用人單位為居所報送人;居所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自購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居所報送人。
這兩類居所報送人應當分別在非本市戶籍人口入住和搬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其居住信息。
對連續居住時間不滿15日的非本市戶籍人口,居所報送人可以不報送其居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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