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八章民事責任,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胺梢幎☉土P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本條是關于民事責任形式的規定。

一、本條的歷史由來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賠償損失; (八) 支付違約金; (九)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2.“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作出裁定”?!爱斒氯嗽谠V訟中用賠禮道歉方式承擔了民事責任的,應當在判決中敘明”。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耙陨铣袚謾嘭熑蔚姆绞?,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本條是關于民事責任的種類及其適用方式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這些法律后果具體體現為本條所稱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

本條承繼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在立法技術上,本條沿用了《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集中規定民事責任的種類及其適用方式,這是對我國既有民事立法經驗和司法經驗的承繼。

就民事權利的保護而言,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德國民法典》采用“絕對請求權和損害賠償”的立法模式。對以所有權為中心的物權及姓名權的保護,采用絕對請求權的保護方式,其主要包含∶因占有侵奪發生的請求權、因占有妨害而發生的請求權、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和妨害防止請求權。

這些請求權是物權、人格權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所固有的,用以恢復或保持自身權利的圓滿狀態,并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德國民法典》中并沒有“民事責任”的概念,德國民法上的責任形式是“損害賠償”,并且將損害賠償規定于各編的條文中。歸屬于損害賠償之債,不履行損害賠償債務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沒有采納上述“絕對請求權+損害賠償”的立法模式。我國民事責任有形式多樣性,開放性的特點,有其自身的優勢,其不僅強調了對財產權的保護,也強調對人身權的保護,滿足了現階段人們對權利保護的需求。

而且作為我國立法模式的理論支撐“權利—義務一責任”體系,也得到學界的認可,在司法實踐中亦未見不良的后果。因此,本條沿用了《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立法模式,具有進步意義。

在立法內容上,本條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內容進行了增刪。

(1)增加了“繼續履行”的內容。

民事責任實際上分為三大類型∶一是債務不履行責任,二是侵權責任,三是締約過失責任。其中債務不履行責任又分為違約責任和其他類型的債務不履行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睹穹ǖ洹返谖灏倨呤邨l沿襲了此規定。這說明“繼續履行”是違約責任的重要類型,本條將“繼續履行”納入民事責任體系中,進一步吸納了違約責任的內容。

本條也對違約責任的一些承擔方式進行了舍棄。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了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的違約責任方式,但這種規定并不科學,故而,本條并沒有將其納入民事責任體系中。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仍沿襲上《合同法》的上述規定。

(2)增加了“懲罰性賠償”的內容。

本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增加了處罰性賠償的內容。懲罰性賠償也稱為懲戒性賠償,是加害人給付受害人超過其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金錢賠償,是一種集補償、懲罰、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刪除了此款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睹穹ǖ洹返谝磺Ф倭闫邨l不僅沿襲了此條的規定,還進一步作了明確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上述法律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本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提取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共通規則,更有利于遏制惡意侵權行為。

(3)刪除了民事制裁的措施。

本條沒有關于民事制裁的規定,主要考慮的是,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目的是對特定民事主體的權益進行救濟,彌補特定主體的財產損失,而民事制裁措施則是法院對不法行為的處罰,目的是制裁和懲罰不法行為。從嚴格意義上來說,民事制裁措施并不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

故《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62.163.164.均失效。

(4)沒有“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種類。

有的學者認為,21世紀的今天制定民法典,不能夠忽視環境污染對民事權益的損害。增加規定“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以區別于“恢復原狀”,從環境司法實踐經驗中提取以適應環境民事救濟的需要。

本條沒有采納上述意見,主要是考慮到民事責任中“恢復原狀”可以擴展適用于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以及荒廢地域的復原。司法實踐中,法院也遵循了“恢復原狀”涵蓋“治理污染和恢復生態”的司法立場。故而,沒有必要將“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獨立出來,造成立法雜糅,浪費立法資源。

二、制定本條的規范的目的

本條嚴格貫徹了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區分的民事理論,在《民法典》總則層面對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進行了列舉。從類型上看,本條是將侵權責任、債務不履行責任、締約上過失責任的共同事項抽象出來規定于《民法典》總則。從《民法典》的內容結構來看,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為民事責任之當然內容,關于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的規定,契合了“義務一責任”的立法格局。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