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多久(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
大學生劉某畢業后應聘到A公司從事銷售,A公司與劉某簽訂了一份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劉某的試用期為6個月。劉某在為找到工作而高興的同時,總覺得這6個月的試用期有些過長。
那么,A公司和劉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據此可知,關于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試用期,分為三種情況:
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一個月;
2、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則試用期最長只能約定2個月;
3、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以上或者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
在本案中,A公司與劉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屬于上述第2種情況,因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現在,A公司和劉某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使用權為6個月,顯然與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符。
因此,雙方約定的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無效,從用人單位正式對劉某進行用工之日起滿2個月后,劉某的試用期即告結束。A公司就需要按照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向劉某支付工資,而不能只按照轉正后的80%標準來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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