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人發出要約后要約失效的情形有哪些(要約失效包括幾種情況)
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成立與我們的工作生活息息相關。訂立合同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那么要約失效的法律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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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失效的法律情形有哪些,是什么?
江蘇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崔勝春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的生效時間
(1)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②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江蘇淮海正大律師事務所崔勝春律師解析:
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后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因此,要約人如欲撤回要約,必須選擇快于要約的方式向受要約人發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約到達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的;②要約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③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如果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以后馬上又以比發出要約更快的方式發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況,撤回的通知應當先于或最遲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但如果因為其他原因耽誤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約到達之后才到達受要約人。在這種情況下,受要約人應當及時向要約人發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經遲到,要約已經生效。如果受要約人怠于通知時,要約人撤回要約的通知視為未遲到,仍發生撤回要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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