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是什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是什么規定)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公開了宿埇檢刑訴〔2023〕1107號 起 訴 書: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225197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系泗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大案中隊二級警長,曾任泗縣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副所長,安徽省泗縣人,住泗縣**區**小區**號。因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3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17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于2023年9月6日移送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7月23日,泗縣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受理郭某甲、涂某甲、項某甲涉嫌尋釁滋事一案,時任開發區派出所副所長即被告人包某某負責辦理此案。
泗縣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于2010年7月26日對郭某甲、涂某甲、項某甲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立案偵查,7月26日對涂某甲刑事拘留,7月27日對郭某甲、項某甲刑事拘留,7月29日對郭某甲、項某甲和涂某甲分別延長拘留期限至30日,8月25日分別對郭某甲、項某甲和涂某甲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2011年12月14日,郭某甲、項某甲取保候審保證金被退還,次日涂某甲的取保候審保證金被沒收。
在對郭某甲、項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審前,該案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在對郭某甲、項某甲和涂某甲取保候審期間和取保候審期滿后,被告人包某某將該案長期擱置不辦,一直未將該案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直到2023年2月,泗縣公安局泗城派出所在辦理郭某甲涉嫌2023年12月21日尋釁滋事案件時,發現郭某甲于2010年7月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案件未結,且郭某甲、涂某甲、項某甲涉嫌尋釁滋事案偵查原卷宗材料仍在被告人包某某手中。
2023年6月28日,郭某甲因犯尋釁滋事罪(2010年7月20日尋釁滋事事實)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項某甲已于2023年6月11日死亡,不可追訴;涂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已經超過追訴時效,對涂某甲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郭某甲在有涉嫌尋釁滋事犯罪前科的情況下,2023年4月15日(案發于2023年2月)因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屬輕判。
被告人包某某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長期壓案不辦,導致以上嚴重后果,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檢方認為,被告人包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包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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