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擔保是什么意思(共同保證民法典規定)
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一筆借貸下存在兩個甚至更多的擔保人,在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清償債務的情形。那么擔保人代償債務后,如何去追償?是否只能向債務人追償?或者,是否可以向其他的擔保人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對上述問題做了相關規定,本文將和各位讀者分享對該法律條文的解讀。
《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確定的相互追償規則,僅在下列四種情形下,擔保人之間可相互追償:
(1)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
(2)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但未約定分擔份額;
(3)擔保人之間約定連帶共同擔保;
(4)雖無約定,擔保人在同一合同上簽字、蓋章、按手印。
第(1)種情形下,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直接要求其他擔保人按份額分擔。第(2)、(3)、(4)種情形下,已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僅能就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要求其他擔保人按比例分擔。
為使各位讀者更好的理解以上四種情形的追償方式,用表格形式做梳理、匯總如下:
(2023)蘇11民終2823號案件中,A公司向B公司借款共計1000000元用于工程建設,A公司的股東張某、野某、蔡某為借款本息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上述借款到期后,因A公司未能按期還款,B公司將A公司、張某、野某、蔡某訴至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A公司償還B公司借款1000000元、利息119083.79元及逾期借款利息,張某、野某、蔡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因A公司、張某、蔡某、野某均未履行給付義務,B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野某代償部分款項。之后,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蔡某、張某分別對其代償的部分各承擔三分之一的給付義務。法院判決蔡某、張某就野某向A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向野某各自承擔1/3的償付責任。
在該案中,明確約定張某、野某、蔡某三股東對款項本息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各方當事人對野某、蔡某、張某為借款的共同保證人均予以認可,亦有生效判決加以確認。野某為A公司代償了債務,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向A公司不能追償的部分,野某有權要求蔡某、張某作為連帶共同保證人償付其應當分擔的份額。本案中,各保證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故各擔保人應當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蔡某、張某應對野某向債務人A公司不能追償部分各自承擔1/3責任。
《擔保制度解釋》第十三條明確了共同擔保情形下,擔保人之間原則上并不能相互追償,但考慮到擔保人之間相互分擔責任的問題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對于擔保人之間就擔保責任分擔及其份額作出明確約定的,或者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的,已經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相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待。此外,雖然擔保人并未就相互分擔問題作出明確約定,但其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從平衡當事人利益角度出發,應推定擔保人之間具有相互分擔責任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見,在為債務做擔保時,盡量做共同擔保,同時明確各自的擔保份額,可以避免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獨自承受“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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