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屬于什么合同(供用電合同屬于什么合同性質)
第六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如下: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本條是關于供用電合同主要內容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2023修訂)》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違約責任;(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以上是法律法規中對供用電合同內容的規定。由于用電人的廣泛性和普遍性,供電人不可能與每一個用電人進行磋商,因此供電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用電人有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的權利,但一般不得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
當然,另一方面,考慮到供電主體在交易中更具有優勢地位,法律對于供電人的權利義務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如上一篇文章中講到的供電人不得隨意中止、解除合同等,以防止供電人利用壟斷地位,侵害社會大眾的利益,這也是供用電合同公益性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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