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全文)
202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開發商存在欺詐消費者即房屋買受人的情況下,可能承擔雙倍返還購房款即雙倍賠償的責任。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按照原司法解釋,開發商具有前述五種情形之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俗稱“開發商雙倍賠償責任”。
但,根據202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修改后的司法解釋刪除了對原司法解釋的第七、八、九條的內容。換言之,最新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不再規定“開發商雙倍賠償責任”。從2023年1月1日起,房屋買受人再主張開發商雙倍賠償就不再具有司法解釋提供的依據支撐,該主張恐怕難以繼續得到支持。或許,“開發商雙倍賠償”已經成為了歷史。
目前,尚未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方面關于修訂該司法解釋,刪除原解釋中第七、八、九條規定內容的相關解釋或者說明,其原因和目的尚不明確。那么,開發商若真的存在欺詐性行為,房屋買受人是否可以繼續主張懲罰性賠償呢?筆者認為可以。因為,根據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具有欺詐性行為,房屋買受人還是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過,缺乏司法解釋的賠償依據,房屋買受人繼續主張雙倍賠償似乎會顯得力不從心,實踐中可能會出現很多分歧。特別是房屋出售合同簽訂后又辦理抵押的,一般不能認定為欺詐,要據此主張雙倍賠償,可能不太現實。對于一房二賣的情形,根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但是再主張雙倍賠償同樣沒有了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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