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和《關于貫徹國務院對征占用林地收取四項費用的實施辦法》(閩價〔1993〕費字78號)的規定,征占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標準如下:地上附著物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歸原所有者所有。其補償費按下列標準計付: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費的2倍補償,中齡林按成熟林畝材積產值的40%~60%補償,成熟林按其畝材積產值的30%補償;

(2)竹林按產值的2倍補償;

(3)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按征用前4年平均年產值的2~7倍補償,但果樹未產果的,按工本費的2倍補償;已產果的,應當根據果樹的生長周期和樹勢的盛衰,按其產值的4~7倍補償;

(4)特種用途林、防護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4~7倍補償;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類林木標準的40%~60%補償;

(6)苗圃除按當年當地同類苗價補償苗木損失外,還應按苗圃地內基本建設和設施的現值進行補償;

(7)林地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由雙方協商按現值給予補償;

(8)違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