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條款如何約定舉例(違約金條款怎么約定)
以法治國鑄偉業,秉德安民興中華
——法諺
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的違約現象愈加突出。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非違約方是否能夠繼續依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等相關問題,實務界存在不同認知,甚至公報案例中亦曾出現過沖突判決的情況。
本期,我們選取了一則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就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研究。下文,我們將予以分享,希望對您有所啟發。
案情簡介
一、2023年5月,星昊公司與星譯公司簽訂《框架協議》,約定星譯公司將與保德信公司聯合競得的項目地塊,由星譯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星海公司在接受保德信公司的項目份額后,將該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星昊公司,同時約定了違約金為4000萬元。
二、2023年8月,星海公司與項目地塊所屬國土資源局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案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變更為星海公司。2023年1月,星譯公司發函催告星昊公司履行股權轉讓的框架協議,但星昊公司未能及時履行。
三、因星昊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義務,星譯公司與星昊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約定“因項目地塊土地款產生的所有契稅、滯納金及利息,由星昊公司承擔”。后星昊公司仍未履行付款義務。
四、2023年12月,星譯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權單方解除本案合同,并主張星昊公司應給付星譯公司違約金4000萬元及損失賠償,星昊公司認為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調整,法院審理認為,違約金主張應被支持,且違約金不足彌補星譯公司損失部分亦應支持。
核心觀點
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違約金條款因具有獨立性,從而可以繼續適用。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若合同還約定了違約金利息,會結合違約金是否足以彌補非違約方的損失等判斷是否支持該利息;若違約金足以彌補損失,該利息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實務分析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解除后違約金條款能否繼續適用”的問題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因解除而消滅且具有溯及力,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將失去效力,且債務人根本違約責任已吸收瑕疵履行違約責任,故非違約方僅能依據合同法(已失效)的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而不能請求支付違約金。第二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條款是當事人預先訂立的,獨立于合同內容,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不受影響,非違約方仍可依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方承擔責任。隨著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完善及民法典的實施,第二種觀點已被明確。
民法典第566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處的違約責任一般認為包括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明確:違約金條款系當事人事先達成的、可獨立于合同剩余條款之外的合意,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效力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受到影響。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性質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約定的補償性違約金,應以實際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并且遵循填平損失原則,以不超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限。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因違約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協商降低違約金數額。綜上,若合同因違約而解除,違約金條款可繼續適用,但違約金過分高于因解約造成的損失的,對于超過部分,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
另外,若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不僅約定了違約金,還約定了違約方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違約金的還須支付違約金利息的,司法實踐中對于該違約金利息原則上不予支持;但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則該違約金利息可能會得到支持。因此,約定的違約金利息,需結合違約金能否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等因素加以判斷。
律師建議
為了規避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有關違約金的法律風險,減少守約方因合同違約金條款設置問題所產生的損失,筆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議:首先,甲乙雙方在合同訂立中要避免使用過于籠統的違約金條款,要明確具體的違約行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可分別設置違約金條款,保障違約金條款具有可操作性,具體到解除合同問題。其次,針對同一違約行為,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人全部損失的,當事人可申請違約金同時對不能彌補部分申請損失賠償,或者守約人可向法院申請調高合同違約金數額。再或者,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充分考慮相關違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損失,設置合理恰當的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最后,在設置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時可以充分、全面考慮未來可能造成的損失,但也不要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根據我國民法典關于違約金制度的規定,違約金目的主要在于補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而非懲罰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因此,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則會因違反公平原則不予支持。
類案參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李金喜、劉忠山民間借貸糾紛[(2023)最高法民終435號]一案中認為,現案涉合同因李金喜的違約行為而被解除,李金喜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合同第六條約定“李金喜回購所轉讓的股權前,如不能按時付清利息,每逾期一日,按應付款金額5%的比例向劉忠山支付違約金”;第六條約定“因李金喜的股權瑕疵,導致本合同無效或被解除或無法履行的,甲方必須立即返還劉忠山已付轉讓價款并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時按本合同價款50%的比例向劉忠山支付違約金”。據此,劉忠山請求的2000萬元違約金數額并未超出本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依照合同法第174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14的規定處理”的規定,對于劉忠山主張的2000萬元違約金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桂冠公司與泳臣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2009)民一終字第23號]一案中認為,對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問題,桂冠公司訴請泳臣公司返還購房款、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并且賠償購房款利息損失。本院認為,依照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合同解除后,應由泳臣公司返還桂冠公司的購房款和利息。關于桂冠公司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問題,《補充協議》第2、3、4條約定:“桂冠公司在2005年3月30日前支付的費用作為已付部分土地補償費”,因此,桂冠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支付的具有履約定金性質的50萬元因《補充協議》重新約定為預付土地款而不再具有定金性質。因此,不應予以返還。關于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期逾期違約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違約金的請求。本院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解除合同的后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因此,對桂冠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三 最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漳州市自然資源局、福景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2023)最高法民再98號]一案中認為,關于福景公司應否支付違約金的問題。根據案涉合同約定,福景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合同價款時,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漳州資源局繳納違約金。據此,基于福景公司在本案中的違約事實,漳州資源局請求福景公司支付違約金,有法律依據和合同依據。福景公司抗辯案涉合同解除后,漳州資源局不能主張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次,本案審理中,福景公司就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抗辯該違約金過高,應予以下調,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確定。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在庭審中,就福景公司違約給漳州資源局造成的實際損失問題,經本院詢問,漳州資源局對于具體的實際損失表示無法確定。在此情形下,結合實際情況,福景公司關于案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修正)
第二十條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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