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某種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當該條件成就時,能否認定此合同不經通知對方即已解除?

答:合同解除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對合同效力狀態的根本性改變。在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須由當事人為相應的意思表示,意圖即在于使各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狀態是否發生根本性變化能夠有明確的認識。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以及依據何種事實和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權,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其意在強調,當事人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時,應當向對方發出通知,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該條雖未覆蓋約定自動解除條件的情形,但出于促進合同關系的變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清晰化、明確化的考量,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滿足條件時合同自動解除,不宜認為該條件成就時,合同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