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說法錯誤的是(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罪,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一、刑法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二、犯罪構成
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有意識地通過各種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商業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實用性的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種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四)明知或應知前述第一種至第三種違法行為,而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
主體: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商業秘密所擁有的合法權益以及受國家保護的正常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
三、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規定:
【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四)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
(三)造成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其他重大損失的。
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
四、案例解讀
北京某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系主營技術開發、計算機系統服務、銷售軟件等業務的國有控股公司,研發多款金融監管類軟件。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入職乙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分別曾任該公司副總經理、高級軟件開發工程師、業務分析師。被告人李甲、李某明在任職期間,于2023年1月共同出資成立同業競爭公司上海丙公司,由親友代持股份,二人隱名實際運營。2023年2月李某明離職,擔任上海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該公司運營;4月李某波離職加入上海丙公司,負責對該公司非法獲得的乙公司軟件進行“去標識化”等處理。李甲仍留在乙公司工作,但參與上海丙公司運營,2023至2023年間多次將乙公司軟件模型資料等提供給上海丙公司。2023至2023年,上海丙公司向多家公司銷售金融監管類軟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人民幣150余萬元。經鑒定,乙公司相關軟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丙公司銷售的軟件與乙公司相關軟件的非公知源代碼具有同一性。
2023年9月13日,公安機關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起訴。海淀區檢察院經審查,追加上海丙公司為單位犯罪,追加認定兩起犯罪事實,并追捕、追訴漏犯李甲、李某波。海淀區檢察院陸續對被告單位上海丙公司、被告人李某明、李某波、李甲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
海淀區法院一審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上海丙公司罰金五十萬元,判處李甲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十萬元不等。李甲等人均未上訴,向上海丙公司提出上訴。2023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解讀:《刑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入職乙公司后,與乙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負有保密義務。但三人違反保密協議,成立同業競爭公司,并使用乙公司軟件模型資料,銷售金融監管軟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人民幣150余萬元,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五、律師解析
(一)商業秘密的特征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據此,商業秘密有以下特點:
1、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只限于一部分人知道;
2、具有商業價值,該秘密信息能夠給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經授權獲取。具體的保密措施是多種多樣的,如制定保密規則,向員工提出保密要求,簽訂保密協議,對涉密信息采取加密、加鎖、限定知悉范圍、控制接觸人群等措施;
4、商業秘密是指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技術信息”指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信息;“經營信息”指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信息、數據等信息。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量刑的影響
為營造良好的創新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了修改。此次修正,將原條文中的“造成重大損失“改為”情節嚴重“,意味著本罪從結果犯修改為情節犯。造成重大損失不再是唯一的入罪標準,解決了以往因侵犯商業秘密損失認定難、入罪數額起點高而導致立案難、成案率低的困境,降低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門檻。
本次修正,取消了拘役刑種,最高刑期由七年提高到十年,反映出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不斷增大。
結尾語:
當身邊親友不慎卷入刑事案件被采取強制措施時,普通人難免會驚慌失措。在這時,刑事律師的介入就尤為重要了。律師介入得越早,辯護會越充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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