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總則

企業稅務管理制度

第 1 條 為加強企業稅務管理工作,確保企業合法運營、誠信納稅,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條 本制度對企業的稅務登記及年審、賬證管理、納稅申報等項工作均做了詳細說明,財務部相關人員須遵照執行。

第 2 章 稅務登記及年審管理

第 3 條 稅務登記、稅務變更登記、稅務換證登記、登記證年審統一由財務部相關人員自行辦理,并報財務部主管和總經理備案。

第 4 條 財政、稅務登記應按照下列要求辦理相應手續,并提供相關資料。

1.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 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和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核

發的企業統一代碼證書等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稅務、財政登記。

2.根據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標準,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

3.持填寫好的《稅務登記表》及規定應報送的有關資料、合同等,到財稅部門辦理登記并領取財稅登記證。

第 5 條 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如發生下列內容的變化,均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稅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稅務變更登記。

1.企業(單位)名稱改變。

2.法人代表改變。

3.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的改變。

4.住所或經營類型改變。

5.生產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改變。

6.增、減注冊資本。

7.隸屬關系改變。

8.生產經營期限改變。

9.銀行賬號、記賬本位幣或結算方式改變。

10.其他相關內容改變。

第 6 條 財政、稅務登記換證,辦理年審,應提供下列資料及辦理相應手續。

1.財務部人員辦理財稅登記換證時,填寫換證登記表(一式三份),備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原財稅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碼證、法人身份證、開戶銀行證明復印件等資料到財稅部門辦理,并領取登記證。

2.每年 4 月底前(特殊規定除外)完成財稅登記證年審,辦理時填寫一式三份的年檢表,帶年度審計報告、營業執照、財稅登記證原件及副本到財稅部門辦理。

第 7 條 財務人員按照財政部門、稅務機關的規定使用財稅登記證件;財稅登記證件不得轉借、涂改、毀損、買賣或者偽造。

第 3 章 賬證管理

第 8 條 每月必須計提當月應交稅款,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當月做記賬憑證,登記賬簿,出現實交數與計提數不符時,當月稅差必須做相應的賬務調整。第 9 條 為了辦理各種稅收優惠的需要,相關財務人員應將每月的完稅憑證或已交稅款的繳款書原件裝訂成冊,妥善保管,嚴禁丟失;每月根據完稅憑證及已交稅款的繳款書復印件填寫“報銷回單”,財務負責人及總經理簽字確認后入賬。

第 10 條 相關稅收記賬憑證、賬簿、完稅憑證、繳款書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編造或擅自損毀。

第 11 條 相關稅收的記賬憑證、賬簿、完稅憑證、繳款書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4 章 發票管理第 12 條 財務部每月一次定期對發票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其相關發票管理詳見《發票管理制度》。

第 5 章 納稅申報管理

第 13 條 財務部每月(季)自行到各自所屬財、稅局(所)申報。

第 14 條 相關財務人員必須在稅局(所)規定申報的申報期限內到所屬稅局(所)申報,如申報期有變動,以稅局(所)公布的信息為主。

第 15 條 有關財務人員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1.納稅申報表。

2.財務報表。

3.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 16 條 每季度結束后 日內,財務部根據企業性質填報所屬財局、稅局要求的報表,并直接到銀行交納稅款。

第 17 條 每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各分企業應于每年 月 日前(稅務機關另有規定除外)自行到所屬稅局申報,多退少補,說明退補原因, 及時向地區企業財務部稅務組及主管稅務領導反映情況,補辦有關部門付款審批手續,補交稅款。

第 6 章 稅務評估管理

第 18 條 財務部門必須每月在納稅申報期間結束后 日內把當期納稅申報表原件一份(蓋有稅務機關申報章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各一份,完稅憑證或已交稅款的繳款書及付款審批表復印件各一份,報送上級主管。

第 19 條 財務部必須每月 日前根據企業營業收入情況對當月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預測,提供預測表給上級主管,以便盡快組織、調度資金,解決企業繳稅資金。

第 20 條 當月如遇到稅款較大、資金較緊的情況,財務部門必須在每月 日前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納稅申請。

第 21 條 計劃外的特殊稅務處理事項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 22 條 財務部負責辦理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及董事會利潤分配所需的完稅證明;辦理后要把相關資料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第 7 章 稅務檢查管理

第 23 條 財務部主管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納稅事項情況,出具稅收檢查結果報告及解決建議,檢查結果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第 24 條 財務部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 25 條 接受稅務機關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財務部上級主管,以便及時協調解決問題;檢查結果復印一份送財務部備案存查。

第 8 章 獎懲管理

第 26 條 財務部相關人員必須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致使稅務機關罰款、收滯納金的,其罰款、滯納金由當事人負責。

第 27條 財務部門設專人嚴格保管好每月的完稅憑證和稅收繳款書的原件、稅收繳款卡、發票專用章,防止丟失,需要時由經辦人領用,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