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怎么走流程(刑事流程怎么走的)
網友咨詢:
案發到現在已經半年了,兇手也抓到了,怎么到現在還沒有上檢察院呢?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分為幾個階段?
云南萬青律師事務所張祎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處理的流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具體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說,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
(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張祎律師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在偵查當中把事實搞錯了,或者對法律理解有誤,把不屬于犯罪的情況當作犯罪來追究,或者把無辜的人誤認為是犯罪嫌疑人,也有的是因為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對于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不應當不經過補充偵查的程序而直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只有經過補充偵查后,仍然證據不足,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經過補充偵查,仍然缺乏定罪的主要證據或基本的證據,或者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又無法查證屬實,各種證據之間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有可能得出其他結論的,等等,都屬于證據不足的情況。但是不是一定要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后,才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律沒有要求。即便案件只經過一次補充偵查,只要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又沒有必要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的,就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第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4.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這種情況,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這主要是指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如有的犯罪是初犯,且沒有造成較嚴重的后果,有的是過失犯罪,情節也比較輕,不判處刑罰,更有利于對其本人的教育。另一種情況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應當或者可以免除處罰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屬于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等,刑法對這些情況分別都作了具體規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處罰,有些應當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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