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之前曾就“無證經營成品油,構成非法經營罪亦或是危險作業罪”寫過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作者結合法律規定、司法實踐及自己辦案的親身體會,認為自從《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后,無證經營成品油的行為將不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應該以新修訂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鑒于對該罪名的認識,結合作者的辦案經驗,現將作者對該罪名的辯護思路梳理如下:

一、針對行為人的行為深入研判,主要針對經營物品的屬性分析,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入罪標準,從法律規定上來看,無證經營成品油的行為與非法經營罪將不會有牽扯,如果構成犯罪,只能是危險作業罪;

二、充分檢索、以案說法。目前司法實踐中作者還未發現關于危險作業罪的相應權威司法解釋或文件,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相應的權威案例或者地方案例,還是能夠為辯護工作提供一定的立論基礎;

三、建立多途徑溝通模式,與辦案人員就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密切溝通。誠然,人都有慣性思維,在對某一件事的處理上往往會形成“前有車后有轍”的思維方式,即類似情況以前就是這么處理的,現在還會這么處理;如果業務能力較強的辦案人員可能會意識到法律修改等問題,但是很難保證每位辦案人都能意識到該問題,所以密切溝通,強化辯護人的辯護觀點爭取得到辦案人的認可;

四、書寫專業的辯護意見,意見內容詳實充分。律師辯護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書寫專業的辯護意見,而針對類案情況,辯護人需要從專業的角度論證自己的觀點,尤其是定性辯護,既離不開案件事實,也要充分釋明法律的適用,同時需要辯護人提交相應的類案裁判,既做到理論基礎扎實,又做到立論依據充分。

五、充分挖掘有利于行為人的從輕量刑情節,庭審時著重發表辯護意見。因危險作業罪刑期相對較短,且行為人若被羈押,根據司法實踐很容易造成開庭時行為人已經被羈押較長時間,此時爭取“實報實銷”對當事人在量刑從輕是較為有利的,因此需要發掘所有對行為人有利的量刑情節,最終法院在確定宣告刑時能夠有條件做到“實報實銷”。

最后,謹附作者辦理案件的結果:

公安機關以非法經營罪辦案

法院判決構成危險作業罪,量刑“實報實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