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意思(軍婚罪認定標準是什么內容)
被告人孫某與西藏某軍分區士官謝某于2023年7月份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于2023年5月9日在西藏林芝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后,孫某回到家鄉普安縣。2023年8月份,孫某在普安縣與來普安工作的龍某認識,一個月后孫某與龍某確定了戀愛關系。2023年12月4日,孫某在與謝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將其與謝某的夫妻關系告知龍某后,兩人依然在四川省領取結婚證,辦婚禮,婚后生育小孩。龍某得知謝某的軍人身份及與孫某還存在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并沒有采取補救措施,依然與孫某結婚在一起生活,直到案發,孫某與謝某、龍某的夫妻關系依然同時存在。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在與現役軍人謝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被告人龍某結婚生子,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龍某明知孫某系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孫某結婚并生子,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軍婚罪,均應依法懲處,判決:被告人龍某犯破壞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孫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于鞏固軍隊、鞏固國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國家法律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施特別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嚴肅處理。對該類犯罪一般不宜宣告緩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實踐中,“通奸”型的“同居”是認定的難點。此類案件要注意“通奸”與“同居”的界限與轉化。如果只是偶爾通奸,不能認定為“同居”。但是如果通奸持續時間較長,具有延續性、穩定性、高頻性,在經濟上、生活上有密切聯系,甚至造成懷孕、墮胎、生育等嚴重后果,則已具備同居的實質要素,應當認定為破壞軍婚罪中的“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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