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婚姻是在離婚或喪偶后再次結婚。第二次婚姻和第一次離婚,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夫妻在再婚前取得的財產。如何劃分第二次婚姻的家庭財產?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經驗,并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案例:

 

父親再婚了,然后房子被拆除了,但這個女人的戶口不在我家,他們在拆遷前結婚了,房子和財產應該如何劃分?但老房子是我父母以前建的,這是婚前財產嗎?

 

徐寶同律師團隊認為,老房子屬于婚前財產!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歸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如果你父親的老房子婚后一直住著使用,你就不會進一步投資老房子,也不會通過老房子牟利。拆遷時,老房子可以換取補償或拆遷房屋,房屋也會增值。然而,這種增值是一種自然增值,不是人為經營和投資的結果。因此,它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離婚時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拆遷房屋屬于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沒有老房子的拆遷,就沒有補償或取得拆遷房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最好保管相關的拆遷憑證,證明拆遷房屋或補償是由老房子獲得的。

但你父親婚后的工資,或者你父親婚后購買的物品,都是婚后的共同財產。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