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怎么寫(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節假日)
最近,本律師正在為一位身在海外的華人修改離婚協議書。其中涉及到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由此聯想到之前有很多當事人關于這個問題存在一些認識誤區,導致無法達成合法有效的約定,給日后協議的順利履行造成隱患。為此,本離婚律師認為有必要以該離婚協議的相關條款為例講解一下。
男女雙方結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現年6歲。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居已經三年。在此期間,男方居住在北京,而女方則帶著兒子在加拿大生活。既然婚姻無法維持下去,雙方開始商議協議離婚的問題。于是女方委托律師起草了一份離婚協議。為了穩妥起見,這位女士希望找一位更加專業的離婚律師進行最后的審查把關。因此,這位女士找到了我。
粗略地讀了這份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表述后,本律師便有一種別扭的感覺。于是又仔細讀了一下原文:“男方按月給付撫養費600加元,在每月1號前付清,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歷教育。孩子的醫療費、學費、課外輔導費等,由雙方各擔50%,男方應在女方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30日內付清。”對于這句話,本婚姻律師認為存在如下四個問題:
1、撫養費、生活費、醫療費與教育費等基本概念存在混淆。根據原文本,我們大致可以猜出其意思是:男方每個月除了需要支付600加元的撫養費外,涉及到醫療費、學費、課外輔導費的開銷由男女雙方平均分擔。然而,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學費與課外輔導費都屬于教育費。同時,撫養費則是由生活費、醫療費與教育費三項所組成的。既然男方每個月已經支付的600加元涵蓋了生活費、醫療費與教育費在內的全部撫養費,又憑什么再與女方平均分擔醫療費及教育費呢?如此含混不清的表述顯然會為日后的履行埋下隱患。因此,從維護女方利益的角度考慮,本律師將“男方按月給付撫養費600加元”修改為“男方按月給付生活費600加元”。
2、關于“在每月1號前付清”的表述也是錯誤的。每月1號即是每月的起始,在該月中不存在比1號更早的時間,因此“每月1號前”的表述是錯誤的,應該寫為“每月1號付清”。
3、關于“大學學歷教育”的問題。這種表述非常模糊不清。在大學學歷教育中既包括“大學專科”與“大學本科”,還包括“碩士研究生”與“博士研究生”。完成專科或者本科學歷便屬于完成大學學歷教育,所以“直至孩子完成大學學歷教育”的表述是非常模糊不清的,日后容易引發爭議。最終,這位女士確定將其表述為“直至孩子完成大學本科學歷教育”。
4、關于“孩子的醫療費、學費、課外輔導費等,由雙方各擔50%,男方應在女方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30日內付清。”中的錯誤之處。根據上文可知,男方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應該是截止到孩子完成本科學歷教育為北京離婚律師-婚姻律師-離婚律師咨詢止。屆時孩子已經年滿18周歲,屬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到那時,繼續由“女方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并要求男方分擔的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那時女方在未經孩子授權的情況下是無權代理孩子從事該行為的。正確的表述應該是:“孩子的醫療費、學費、課外輔導費等,由雙方各擔50%,男方應在女方或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后)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30日內付清。”
最終,本離婚律師將該約定修改為:“男方按月給付生活費600加元,在每月1號前付清。孩子的醫療費、學費、課外輔導費等,由雙方各擔50%,男方應在女方或孩子(年滿十八周歲后)出示上述費用票據后30日內付清。男方應支付前述全部撫養費直至孩子完成大學本科學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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