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后,會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歸屬作出約定。那么,夫妻雙方所簽訂的這種婚內財產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這種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夫妻雙方所簽訂的這種婚內財產協議,法律是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在這種婚內財產協議中,夫妻雙方既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歸屬作出約定,也可以對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屬作出約定。

在這種婚內財產協議中,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歸雙方共同共有,還可以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對于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雖然在法律上,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電子合同等,但是,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于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事關重大。

將來夫妻雙方如果離婚的話,婚內財產協議可以作為分割財產的依據。因此,法律要求夫妻雙方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保留書面的證據,以避免夫妻雙方將來在該問題上發生爭議,卻沒有書面證據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