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視權又叫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那么,2023探視權能無限探視嗎?行使探視權可以帶走孩子?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2023探視權能無限探視嗎?

可以雙方約定好探視內容。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行使探視權可以帶走孩子?

離婚時,往往夫妻雙方都想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后,夫妻常常也因孩子探望權發生不少糾紛。現實中,經常發生一些父母不讓對方探望孩子的行為,比如把孩子藏起來、不讓孩子見對方,這嚴重的損害了對方的探望權,也損害了孩子的利益,是違法的,不對的。

有些離婚后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人,離婚后往往心有不甘。因此,在離婚后探望孩子的時候,想要把孩子帶走。這里所說的帶走,可不是帶出去玩玩,父母探望孩子不一定就要跟探望犯人一樣必須待在固定的屋子。這里所說的帶走,是說有些父母,希望離婚探望孩子的時機,把孩子偷偷帶走,以后就一直與自己生活在一起。

離婚后探望孩子不能把孩子帶走?按照法律規定,孩子的撫養權由夫妻協商確定或者法院判決確定,也就是說,離婚時撫養權歸誰,離婚后撫養權就歸誰。撫養權是一種權利,是權利就不能隨意侵害。離婚后探望孩子時把孩子帶走的行為,就侵犯了對方的撫養權。如果情節嚴重,甚至以后連探望孩子的機會都沒有。因此,離婚后探望孩子時不能把孩子帶走。

探望權和探視權是一個意思?

探視權與探望權是一樣的,只是名字不同罷了。

探望權的定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的定義: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探望權)的特點:

1、探視權(探望權)是一種身份權。

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②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探望權)是法定權。

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探望權)是受限制的權利。

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

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由此可見,探視權與探望權的本質是一模一樣的。它們之間只是名稱不一樣而已。所以,今后無論法院是判給我們探視權或者探望權,其根本意義都是一樣的,都意味著我們有看望自己孩子與孩子相處的權利。因此,離婚后雙方都沒有權利要求對方遠離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