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三件連續審判的刑事案件,真是大快人心!

2023年7月31日,北京警方通報了加拿大籍華裔明星吳亦凡事件的調查結果:吳某凡(男,30歲,加拿大籍)因涉嫌強奸罪,被依法刑拘。

警方的通報讓吳亦凡事件得以暫告一段落,一些與其有合作的品牌方,以及曾與之有密切聯系的故人,紛紛跳出來與其撇清關系。而到了8月11日,有消息稱吳亦凡在洛杉磯“選妃”時,因涉嫌強奸未成年女留學生,恐將遭到“二次審判”。

2023年8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上訴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伙同他人走私甲基苯丙胺222.035千克,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等旁聽了宣判。二審維持原判

2023年8月11日,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加拿大籍被告人邁克爾·斯帕弗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一案公開宣判,認定邁克爾·斯帕弗犯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驅逐出境。

那么,就跟隨著小編讓我們來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財政部關于強制外國人出境的執行辦法的規定》:

(一)對判處獨立適用驅逐出境刑罰的外國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對該犯的刑事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的副本交會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二)被判處徒刑的外國人,其主刑執行期滿后應執行驅逐出境附加刑的,應在主刑刑期屆滿的1個月前,由原羈押監獄的主管部門將該犯的原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或者復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由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機關執行。

(三)被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處罰裁決書,由當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四)被公安機關決定遣送出境、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由當地公安機關憑決定書執行。

被縮短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也可以由接待單位安排出境,公安機關憑決定書負責監督。

(五)我國政府已按照國際條約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的規定,對享有外交或領事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絕承認其外交或領事人員身份、責令限期出境的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自動出境的,憑外交部公文由公安部指定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或者監督執行。

總而言之,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處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依然應當在執行完主刑后執行驅逐出境。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切實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也希望各位在中國的外國友人能夠始終如一地遵守中國法律,共同建造美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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