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3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其中在婚姻家庭編中,新設了“離婚冷靜期”的法律制度。所謂“離婚冷靜期”嚴格來講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是制度設立后,人們對制度中設置的相關期限的一種形象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本條所規定的兩個“30日”,即是人們習慣上所稱的“離婚冷靜期”。

根據前述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后,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手續,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樣,只要符合規定,民政局即當場辦理登記,發給離婚證。民法典施行后,雙方到民政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收到申請后,不再當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而是要給雙方三十日的重新考慮的時間,這個三十日就從民政局收到雙方的離婚申請之日開始計算。在這個三十日內,如果雙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想離婚,或者不再想通過民政局離婚,該方可以單方面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申請撤回后,視為雙方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自然也就不會再給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這就是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要經過的“第一個三十日”。

在“第一個三十日”期滿后,如果雙方仍堅持要離婚的,必須在期滿后的三十日內,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離婚證頒發之日,雙方正式解除婚姻關系。這就是“第二個三十日”。

這里要注意的是,最初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必須雙方同時到場。在“第一個三十日”內,一方反悔不想離婚了,只需要一方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即可,不要求雙方同時到場。在“第二個三十日” 內,如果雙方還堅持離婚,必須同時到場申請發給離婚證,不能只有一人到場。

那么,如果一方在“第一個三十日”內沒有反悔,但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反悔,又不想離婚了,是否可以不離婚呢?可以的。因為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請發給離婚證,民政局才給發證,只有一人到場,民政局不會發證,雙方自然也就不能離婚。所以,一方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反悔的,只要不去申請發證,也可以不離婚。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通過協議離婚,雙方要經過兩個三十日。一方在“第一個三十日”內反悔,要積極主動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申請,如果在“第二個三十日”內不想離婚了,只要不去申請發證就可以達到不離婚的目的。前后兩個三十日加起來,也就意味著雙方通過協議離婚,從提出申請到拿到離婚證,最長有可能需要經過60天時間。

當然,“離婚冷靜期”只是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才適用這個制度,到法院起訴離婚不存在冷靜期的問題。所以,如果雙方嫌協議離婚需要的時間太長,在能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法院訴訟離婚。通過法院的訴前調解程序或速裁程序,達到離婚的訴求。